这两天璇姐在忙基金备案的事,耽误了写文章,今天补一个关于打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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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英和小娟是好姐妹,俩人同在某县城做服装生意,一个在东边开店,另一个在西边开店,俩人经常一起去省城进货。
这天小娟又来找阿英,商量进货的事情。阿英犹豫了一下,告诉小娟最近资金紧张,周转不开,打算过几天再出去。
没想到小娟很爽气地说:“姐,我现在手头宽裕,我先借你一些,等你周转开了再还我。咱俩好久没去省城了,看你最近不开心,正好一块出去散散心。”
阿英一听这话,大喜过望,向小娟借了两万块钱,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第二天一早小娟赶到长途汽车站,远远就看见阿英已经到了,小娟走过去打算把包里的两万块现金交给阿英。阿英立马摆摆手,警惕地看了一下四周,说:“当心被贼看到!钱你先拿着,到时候咱俩各选各的货,你帮我付钱,一个月后我再按照发票把钱还你。”小娟一想,还是阿英想得周到,点头同意了。
大巴车走的是不收费的乡村公路,正晃悠呢,车突然停了,上来两个手持斧头的家伙,叫大家不准乱动,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原来是遇上打劫的了!
劫匪看见阿英
还想趁机占点便宜。
小娟眼看好姐妹要受欺负,正想说俩句。
没想到劫匪发现小娟藏在衣服里的挎包,一把抢了过去。
就这样,小娟包里连同帮阿英保管的现金一共四万块钱都被歹徒抢走了。两人只好空着手返回县城。
回家以后,小娟心想:这钱被抢了不应该都是我一个人承担啊,里面的两万块是你阿英借我的,如果不是想帮你,说不定还不会被坏人发现抢走呢。怎么说这钱也得还我啊。
小娟找到阿英这么一说,阿英立马就不高兴了,说:“我是给你借了两万块钱,可这钱没到我手上,是在你手上被抢走的啊,要找也是去找抢钱的人要啊!”
俩人为此翻了脸,小娟还把阿英告上了法庭。经过调查,法院认定阿英向小娟借款两万元事实成立,从口头借款协议生效开始,阿英便成为了这两万元现金的所有者,同时也形成了对小娟的两万元债务。因此阿英理应在约定还款的日期内偿还小娟的两万元债务。
不过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来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抢劫案,劫匪落网,同时追回了大部分被抢的钱。
公安机关按照80%的比例退还给了小娟三万两千元。
阿英知道后,就找到公安机关,想问问这钱到底该退给谁。警察告诉她:“罪犯是从小娟手里抢走的钱,我们只能把钱退还给小娟,你们之间的约定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于是阿英又找到了法院。法官告诉她:“你可以让小娟按照这笔钱的追回比例立即还给你一万六,那么你就得按照借款协议按时还给小娟两万块钱,或者到时候直接还给她四千块钱也可以。”
后来,经过法院调解,阿英与小娟就还款方式最终达成了一致。
璇姐提示您:
借别人的钱和替人保管钱财还真的不一样!
小娟替阿英保管现金属于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小娟负有保管责任。但是在这期间遇到了抢劫这类不可抗因素,小娟并无过失,因此她不承担责任。
但是阿英向人借款这种行为在借款合同生效时,即已经拥有这笔财产,即财产所有权已经从小娟转移到了阿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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