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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打印主体和实际签署主体不一致,谁来担责?

【常见问题】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客户逾期付款的行为,于是催促客户尽快付款,但是客户答复的拒绝付款原因却让公司十分震惊。原来公司在签署合同时操作不规范,部分合同打印的主体和实际签署的主体不一致,存在错字、少字、多字等情形,甚至完全是另外一个名称,但均有客户的签字或者盖章。

客户认为合同打印的主体名称和自己的姓名/名称不一致,以自己不是合同的主体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究竟是可以要求客户继续付款,还是要求合同打印主体承担责任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无论合同打印的名称或者姓名与真实情况是否一致,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已经成立。对于没有在合同中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打印主体,不对该合同承担责任。

其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合同签署时即生效。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即使此后当事人存在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情况,变更方仍应当对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再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前,签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可以要求在合同中签字或者盖章的客户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合同打印主体对合同承担责任。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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