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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15 球员合约】FIFA修改球员转换会籍规定 中国男足利好

8月19日,国际足联官网公布了定于今年9月18日将召开的第70届国际足联全体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以及会议期间将审议通过的各项规定。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恐怕还是国际足联专门成立的技术工作小组提出的“球员身份转换规定的修订案建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中国男足“归化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一部分:修订的大背景

国际足联是2019年9月份正式成立了技术工作小组,就目前现行的球员身份转换规则展开正式的全面修订工作的。但实际上,早在2017年10月份,前期相关的工作就已经开始。国际足联各方利益委员会主席、现任中北美洲及加勒比地区足联主席、加拿大人维克托·蒙塔格利亚尼当时就曾表示:“每年,国际足联都会收到大约超过80件与球员身份转换相关的申请,球员希望能够代表新的会员协会代表队出战。这与当前世界的发展密切相关,世界在变,移民也在变。所以,关于国籍问题,全世界都很普遍,在非洲、在亚洲、在中北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所以,现在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为适应时代发展的情况,看看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当然,前提是不损害足球这项运动的核心利益。”

因为中国男足国家队从2019年夏开始全面实施归化政策,因而如今国际足联修改相关章程,被国内不少人士解读为“中国相关利益方进行了公关”,所以很多新规定看上去很有利于中国足球和中国足协。但实际上,这恐怕仅仅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不只是国际足联早在2017年就已经开始考虑修改规则,国际足联下属的众多其他会员协会也在不断地提出新的需求,希望改变规则。

譬如,这一次修订案中,有一条规则就是允许曾代表原协会国家队出场参加国际A级比赛不超过3场,不管是正式比赛还是非正式比赛,依然可以转换国籍、代表新国家(或地区)所在会员协会代表队参赛。而在以前,任何一名球员只要代表原协会国家代表队参加过一场正式比赛,就无法代表新的国家队出战。这一条规则就是佛得角足协向国际足联提出的,就是希望国际足联放宽要求,允许那些以前曾代表原协会的国家队出场参加过一场或两场比赛、但并未希望获得重新征召的球员,可以代表新的会员协会所属国家代表队出场。

在这方面,像如今上海申花队的钱杰给,因为曾代表原加蓬国家队出场参加过一场非洲国家杯赛,如今拿到中国国籍之后,就无法再代表中国男足国家队出场。但按照新的规定,假设钱杰给代表加蓬国家队只有代表原加蓬国家队出场参加不管是正式比赛抑或还是友谊赛仅仅只有1场或2场,则依然能够代表中国国家队出战。统计数据显示:钱杰给以“阿里桑特·恩杜布”的名字代表加蓬国家队累计出场8次,这也就意味着他依然不具备代表中国男足国家队出场的资格。

所以,尽管这次修正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转换规则相比而言对中国男足或许可能比较有利,但恐怕因为这些新规定通过之后较中国足协受益的会员协会会更多。

整体而言,这份修订建议较之原先的版本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动,首先是对原先章程中所提及的模糊概念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与解释;其次,把过去由“运动员身份委员会”中的单个法官所做的缺少规则基础的裁决规程变成法典,变得更有据可循。第三,根据众多会员协会的动议以及以往的案例,增加了原则上禁止转换注册会员协会的三种例外情况。在今年的2月27日,相关修订案已经获得国际足联下属各方利益委员会的原则通过,并在6月25日提交国际足联理事会会议,会议期间,理事会推荐提交国际足联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旦通过,则国际足联代表大会结束之后便可付诸实施。

应该说,这个新规定将更有利于中国男足实施归化、更进一步加强中国男足的实力与竞争力。那么,新的内容究竟有哪些呢?还是让我们来看一下这次“技术工作小组”所正式提交修订案的具体条文。

第二部分:FIFA的具体条文

身份申请管理规定修订

III.为代表队出战的资格

第5章、原则

1、任何一个拥有永久国籍而不是依据其居住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都有资格代表所在国(或地区)协会的代表队出战。

2、拥有国籍和有资格获得国籍之间存在着差别。一名球员拥有一个国籍,如果泰国国家法律的行动而获得,他们拥有:

a)自动获得国籍(例如通过出生),而无需通过任何更进一步行政管理申请要求(例如放弃一个不同的国籍);

b)通过归化程序获得一个国籍。

3、除了下面第9条中所列出的具体条件之外,任何一名已经代表一个协会参加过任何级别或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比赛中一场(不管是全场还是部分)的球员,将不能再代表另一个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注:“任何级别”包括各级U系列国家队比赛;“任何种类”包括五人制、11人制等。】

4、为下面的第6章、第9章中的目的,“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的短语,应该是指在所属协会所在领土的物理存在时间期限。这个期限根据相关情况应该有明确的时间段(年限)。

a)物理存在不因以下情况中断:

i)因个人原因而短暂滞留在国外;

ii)在非赛季负国外休假;

iii)因受伤或生病负国外接受医疗或康复;

iv)因足球雇佣而赴国外旅行。

b)物理存在因下列情况中断(而需要重新计算时间):

i)一名球员转会到一个不同协会所属的俱乐部;

ii)因前述a)中所列出情况之外的任何原因而未出现在相关会员协会所在领土上。

5、尽管前述“第五章第4条a)”小点中列出了具体情况,除非有特别状况存在,一名球员在所属协会所在领土上的物理存在必须是12个月期间至少为183天,才会认为是那一年“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

6、为下面的第6章、第9张中的目的,运动员身份管理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庭全面管理任何资格申请或会员协会转换。

第6章、国籍赋予可代表多个协会参赛的球员

1、根据第5章中的条件,任何一名有资格根据其国籍而代表超过一个协会出战资格的球员,可以为其中的一个协会参加国际比赛,此外拥有相关国籍的,他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他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b)他的生母或生父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c)他的生祖母或生祖父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d)他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至少五年。

2、不考虑上述第1条,拥有共同国籍的会员协会可以达成协议,即完全删除本章第1条第d)点中的内容,或者是修订以明确更长的时限。这样的协议必须上报并得到国际足联理事会的批准。【说明:像中国香港足总、中国澳门足总和中国足协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生活时间的长短才算满一年,可有香港足总、澳门足总和中国足协协商决定,然后上报国际足联理事会。】

3、拥有共同同一个国籍的协会应该明确并及时以信函方式上报国际足联秘书处。

第7章、获得新的国籍

1、第5章第1条中所致的任何一名获得新国籍、且根据第5章第3条规定中拥有代表新协会的新代表队出战、但尚未参加国际比赛的球员,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出战:

a)他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b)他的生母或生父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c)他的生祖母或生祖父出生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

d)他在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

i)10周岁之前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至少3年;

ii)10到18周岁之间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至少5年;

iii)年满18周岁后生活在相关协会所在领土上:至少5年。

2、一名球员依据上述第1条第d点中的第ii)小点而寻求出战资格,必须:

a)证明去所属协会的领土并不是为其代表队出战的目的;

b)通过相关协会向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提交代表资格的申请。

第8章、无国籍个人

(略)

第9章、协会转换

1、一名球员只有一次,可以要求转换协会,以代表他拥有国籍的另一个国家的协会代表队出战。

2、转换协会的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获得批准:

a)这名球员:

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级别(除A级赛外)、任何种类的正式大赛;

ii)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第一场全场或部分比赛时,他已经获得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b)这名球员:

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级别(除A级赛外)、任何种类的正式大赛;

ii)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第一场全场或部分比赛时,他尚未获得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iii)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最后一场比赛时,他尚未满21周岁;

iv)满足了上述第6章和第7章中所提出的任何条件之一。

c)这名球员:

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中的一场A级赛;

ii)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含A级赛的任何级别)中的第一场比赛时,他已经获得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iii)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最后一场比赛时,他尚未满21周岁;

iv)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国际A级赛尚未超过3场,不管是正式大赛获非正式大赛;

v)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国际A级赛最后一场时已经过去三年,不管是正式大赛获非正式大赛;

vi)没有参加过A级赛级别的国际足联世界杯赛或洲际足联决赛阶段比赛。

d)这名球员:

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含A级赛的任何级别)中的第一场比赛后,希望代表被吸纳为国际足联成员的协会出战的;

ii)未代表原协会参加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含A级赛的任何级别)中的比赛、希望代表被吸纳为国际足联成员的协会出战的;

ii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含A级赛的任何级别)中的第一场比赛时:

a、拥有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b、在被联合国大多数成员承认为国家后,并以合理的理由很快获得该国国籍、希望为该国所属协会出战的;

iv)满足了上述第6章和第7章中所提出的任何条件之一。

e)这名球员:

i)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种类足球的正式大赛中的一场A级赛;

ii)由于政府部门的决定、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其意愿而导致永久丧失国籍;

iii)拥有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3、一名球员将不被允许代表新的协会参加他代表原协会所参加过的任何大赛。

4、一名球员希望通过上述第2条寻求转换协会的,须通过相关协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转换协会的申请。

5、一名球员:

a)已经获准转换协会;并且

b)并未代表新协会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中的任何一场比赛(正式或非正式)

可以要求改回原协会,前提是他继续拥有这个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

6、一名球员希望通过上述第5条寻求转换协会的,须通过相关协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转换协会的申请。

7、一名根据本章程中相关条款已经提出申请的球员,将没有资格代表任何协会的代表队参赛,直至他的申请已经得到批复。

第三部分:解读及对中国队影响

通过细读国际足联“技术工作小组”所提交的具体条文,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一次修订的内容和条文就更为明确,任何一名球员想要转换国籍以及会籍、代表新的会员协会代表队出战,重要按照上述条文中的具体规定细则进行比对,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是否可以如愿。

在这些条文中,最重要的就是第9章第2条中所列举出的五种具体情况。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以提出申请、等待国际足联的最后批复。而且,这其中,各种概念、各种争议也将大幅度减少。譬如,原规定的第7条第d点“年满18周岁后在相关会员协会的领土上不间断地生活至少五年”,这就很容易产生歧义,或者很容易在理解上出现偏差,“连续居住五年”究竟是什么概念呢?在中国队归化高拉特的问题上,就出现了争议。国内将其解释为“在该国(或地区)住满183天”,当初恒大俱乐部让高拉特立刻提前终止与巴西帕尔梅拉斯俱乐部的租借合同、火速赶回中国境内,也是希望让高拉特在2019年的居住中国的时间达到183天这个界限。

但这一次,国际足联在修订的条文中就有了明确的说明和具体的解释。首先是“物理存在”的时间期限,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一名球员转会到一个不同协会所属的俱乐部”的情况,就属于“中断”、“需要重新计算时间”。尽管高拉特于2019年1月15日是以“租借”方式离开广州恒大而加盟巴西帕尔梅拉斯队,可“租借”其实也是“转会”这个大概念中的一种,属于“临时转会”(区别于“永久转会”)。于是,按照新的条文,高拉特依然无法获得代表中国队征战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资格,情况也就更清楚不过了。

不过,相比而言,中国球迷恐怕更为关心的还是蒋光太的情况,毕竟在现在众多的入籍球员中,以中前场球员居多,唯有蒋光太是中后卫出身,而且也是目前中国男足国家队最需要的一名球员。在原来规则之前,蒋光太能否代表国足出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就是他曾代表英格兰各级青少年队伍出场参加过比赛,包括由欧足联主办的正式大赛。其次,就是他代表英格兰青少年队出战时,是否已经中国的国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而且根据国内的报道,蒋光太是在2019年9月18日在广州完成落户并取得身份证的,也就是说,蒋光太拿到中国护照、取得中国国籍是在2019年9月18日。所以,当时国际足联并未批准其取得代表中国男足国家队参赛的资格。

此番修订案如果能够通过,那么,根据上面第9章第2条中所列举出的五种情况中的第二种,即:

1、代表原协会参加了任何级别(除A级赛外)、任何种类的正式大赛。【蒋光太以布朗宁的名字代表英格兰各级青少年队出战过,但并未代表英格兰国家队出战过。】

2、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第一场全场或部分比赛时,他尚未获得他所希望代表的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国籍。【布朗宁在2010年8月3日第一次代表英格兰U17青年队参加对阵芬兰U17队的比赛时,尚未未获得中国国籍。】

3、代表原协会出场参加任何种类的足球正式大赛中的最后一场比赛时,他尚未满21周岁。【布朗宁最后一次代表英格兰青年队出场是在2014年5月19日,当时代表英格兰U21青年队参加对阵威尔士队的一场欧洲U21青年锦标赛预选赛小组赛,布朗宁作为替补登场。而布朗宁本人出生于1994年5月27日,当时尚未满20周岁,符合“未满21周岁”的规定。】

4、满足了上述第6章和第7章中所提出的任何条件之一。【蒋光太的亲生祖父是中国人。】

于是,蒋光太在新规则之下,就可以获得代表中国队出场的资格。由于2022年世界杯预选赛40强赛最后四场比赛已经延期到明年3月份才展开,国际足联在今年9月18日的第70届全体代表大会上一旦通过,则中国足协很快就可以为蒋光太重新提出申请,赶上明年3月份之前获得国际足联的通过,应该不存在什么障碍。这对中国男足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与蒋光太像类似的是,北京国安队的归化球员侯永永原先也是因为在代表挪威各级青年队参赛时,并未获得中国国籍,按照原规定将不具备再代表中国男足出战的机会。但如今,侯永永的障碍也不复存在。萧涛涛的情况也完全一样。

除增添了蒋光太这样一位有血缘的归化球员之外,如果中国男足需要的话,利用第9章第2条中所列举出的五种具体情况,其实在现在的中超联赛中还可以归化更多的外籍球员。譬如效力于江苏苏宁队的巴西前锋特谢拉,他从2016年2月份正式加盟江苏苏宁队效力至今,至明年2月份就可以达到居住满五年的规定,尽管今年受到疫情的影响,返回中国的时间较晚,恐怕难以达到“183天”的时间要求,但可以通过第5章第5条中所提及的“特别状况”即新冠肺炎病毒的影响,向国际足联提出申请。而且,特谢拉最后一次代表巴西队出场是在2009年10月16日,即在埃及进行的U20世青赛冠亚军决赛,代表巴西U20青年队出战加纳队,至今已经有10年之久,而且当时也未满21周岁,完全符合第二种情况。

再譬如,像目前在武汉卓尔队效力的科特迪瓦前锋埃弗拉,也已经具备代表中国国家队出战的资格。他于2015年2月份加盟上海上港队,2017年1月份转而加盟武汉卓尔队效力至今,已经在中国连续生活了五年。他上一场代表科特迪瓦队出场是2011年在墨西哥进行的U17世少赛,即2011年6月30日1/8决赛中对阵法国队,之后就再也没有出场纪录,完全符合第二种情况中所提出的未满21周岁的要求。

而效力于河南建业队的中场球员伊沃,也是2015年2月份加盟的,期间虽然曾转会加盟过北京人和队,但始终没有离开过中国,也已经符合连续生活满五年的规定。而且,迄今为止,伊沃尚未有代表巴西任何各级国字号队伍出战的纪录,完全具备了归化条件。

可以这么说,国际足联通过的新规定之后,让中国男足国家队在归化球员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毕竟条件相比放宽了不少。但是,作为中国男足国家队而言,如何更有效、更好地用好归化球员,而不是让国家队变成一支“归化球员”主导的队伍,这其中还是有很大的学问的。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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