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数码极客

【大王卡丢了可以补办吗】北京移动拒为老用户办4G超级日租卡 法院工信部也不好使

摘要:中国移动使用了9年的一位劳资用户受到“劳资用户和狗不能处理更优惠的收费方案”的消费者歧视,向上级客服投诉,向工信部举报后,将北京移动告上法庭。

经过三个月的诉讼,终审法院一纸裁定告诉我:这事儿不归法院管。

包含6181滴血泪 预计阅读时间:15分钟

2017年11月1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针对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做了批示: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近期用户集中反映的部分资费套餐限制老用户选择问题,严格执行《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等文件,不得推出限制老用户选择的资费方案,并妥善解决相关用户投诉,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2018年1月2日,我拨通了10086,提出要将我现在所使用的套餐变更为“新用户专属”的一款明显更优惠的套餐,客服表示“正在进行系统改造,暂时还不能办理。”

其实,在此之前的四个月间,我已经通过向运营商投诉、向工信部申诉、向法院起诉三种方法试图更改套餐,最终均无功而返。

缘起

今年8月初,我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帖子,题为《搞定运营商:老用户与X必须也要办》,作者“橡树”讲述了他如何利用工信部申诉的渠道施压,使得武汉移动为他的老号办理了“只允许新用户办理”的“西瓜卡”。

帖子下叫好者甚众,还有不少人回帖说,效仿橡树的做法,他们也在没有更换手机号的情况下,成功更换了“大王卡”“小强卡”“女神卡”等一系列“只允许新用户办理”的套餐。

看到这里,我的内心蠢蠢欲动。

作为一条被移动歧视了快10年的老用户狗,我8月初使用的套餐叫“和4G” 88元档,在这个移动互联的时代,只包含700M国内流量,你敢信?

在北京移动的网站上,“和4G”系列套餐的宣传语是:超多流量,超低资费。

确实,这是北京移动为老用户们提供的最优惠的以流量为主的套餐了。

上隔壁新用户区看一看,一个叫“4G超级日租卡”的套餐吸引了我:月费只要8块钱,本地流量1元500M。

700M国内流量,12.5G本地流量

作为一个很少离京、脑子又没毛病的人,我当然想换成“4G超级日租卡”

“投诉到哪儿都没法办理”

我拨通了10086,果不其然,客服小姐姐告诉我:“这个只限新用户办理呢!”

我表示对这个回答不满意,要向上级客服投诉,于是我得到了一个投诉工单号。

两天后,客服回访告诉我,“您在系统里是老用户,没有权限转去只限新用户的套餐。”

自己的系统,自己没办法,好吧,你们开心就好。

于是我拿着投诉工单号,打开工信部网站进行申诉。

(因为工信部申诉要求你先与运营商自己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再来工信部申诉)

两天后,我接到了北京移动的电话,称接到了工信部转来的申诉,但无法满足我的诉求。

麻袋?!剧本不是这样写的啊!不是说跟工信部申诉了移动就会屈服的吗?

工作人员说:“您在工信部投诉了,但凡能改肯定会给您改,在工信部投诉这个问题的人也有,没有一例是改过去的。”

周旋半天,客服也不松口,“您投诉到哪儿都没法办理,就是这么明确的。”

接下来客服话锋一转,说要不我们和解一下,您把工信部申诉撤了吧,即使您不撤,我们也没法越过系统设置进行操作,这样僵持下去没用。

您不是觉得流量不够吗,那我们送您流量。您把您原本的88元档改成38元档,消费不也降低了吗?

经过友好的磋(py)商(jiaoyi),我从移动处“讹”到了每个月3G的流量赠送,持续一年。

起诉:当狗的女人绝不认输!

要到了流量,这件事本可以peace收场了,但我心中还是很不忿。

因为我认为,我要求北京移动给我更改套餐,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3.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第630号)要求: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

既然移动内部投诉与工信部申诉都无法解决的诉求,那我依据上述法律向法院起诉维权,总可以了吧?

北京移动位于东城区,于是我从东城区人民法院官网上下载到了起诉状的空白范本,将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列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诉讼请求为:

1. 北京移动为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资费套餐

2.北京移动停止其歧视行为(立案庭的法官告诉我第二点诉讼请求法院是无法判决的,因为我不是适格主体)

提交的证据有:北京移动官网中关于“4G超级日租卡”的业务说明,我与北京移动客服的若干次通话录音。

递交起诉状后一周后,我接到东城法院的电话,本案将于9月1日开庭审理。

意外中止的首次开庭

9月1日,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了位于交道口的东城区人民法院。

毕竟是第一次打官司,心情还是非常紧张的,脑中不停想象待会儿庭上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事实证明我想多了,北京移动的律师在法官到场后立即提出,她昨天才接到这个案子,所以准备不足,希望延期开庭。

开庭前十天移动法务就已经打电话跟我确认过信息了,怎么可能没准备好?

但人家双手一摊就是这么说了,你能怎么办?

强行开庭没有意义啊,法官在征求我意见后,决定延期开庭。

之后,法官当着我们双方的面跟我说,有没有想过和解?

因为我的起诉状虽然有理有据,但根据《合同法》,双方签订合同是意思自治的,变更合同必须双方同意,她不能保证这官司打下去我会赢。

我跟法官解释了,之前从工信部申诉的途径已经“讹”到了每个月3G的赠送流量了。

我的目的仅仅是弄明白,移动歧视老用户的事儿有没有人能管了?

法官听后露出了蜜汁微笑:

哎,你们可以再探讨探讨,送你一年不够,让他们送你两年,三年呗!

律师也附和说,都可以商量。

但我态度坚决,于是这两位也不再多言,静等下次开庭,看移动会拿出怎样的证据和论点吧!

套路用不完

狗不得不服

两周后的9月15日,我诉北京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正式开庭。

在这次庭审中,移动律师通过一波否认四连,

否认了我的证据与法律依据

否认“4G超级日租卡”是一款套餐

否认移动有义务为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

否认移动限制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

移动律师如何展示她深厚的法律功底?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否认我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性

为了说明北京移动将“4G超级日租卡”的办理范围限制在“新入网用户”,我提供了一张北京移动官网“4G超级日租卡”的业务说明截图,其中有两处明确说明:“该产品仅限新入网用户购买”“老客户无法直接将主套餐变更为4G超级日租卡套餐”

律师:此份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我方不认可其真实性,不知道原告提供的截图是在哪里截的

我当场打开北京移动官网,发现“4G超级日租卡”的业务说明已经改变,删掉了这两句话。

法官问我,有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我的截图是在移动官网截的。

我拿出我的手机,调出了当着立案庭法官面截取的两张原始图片,上面显示了截图网站为 ,截图时间为8月11日16:29

另外,当时这两张截图是在东城法院门口的打印店打印的,我调出了将图片发给打印店老板的聊天记录,时间为8月11日16:37

法官:律师你看一下

律师:没公证不认可

大概法官也觉得律师这样有点过了,所以直接跟律师说:网站在你方控制之下,随时可以更改,你质疑这个真实性有什么意义?

于是律师不提这茬了,——

第二步,否认“4G日租卡”是套餐

律师:“4G超级日租卡”是一个卡套餐,不是一个套餐,它是跟一张卡一起的

我也是万万没想到,打场官司还会面临“白马非马”的哲学难题

且不说我提供的业务说明截图中明确出现了“4G日租卡套餐”的表述

也不说“白马非马”是诡辩无疑,单单说套餐这个概念,其实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在我查阅的电信相关法规规章中,从未出现过“套餐”这个术语,相应表达应为“资费方案”。

由此我认为,首先你的官网描述其为套餐,其次卡套餐是套餐的一种,再次,如果你非说卡套餐不是套餐,那它们都是资费方案。

相关规章规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

第三步,否认移动有为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的义务

律师拿出了一份我2010年进行实名制登记时签订的入网协议,说这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移动有义务为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

唔…2010年,

那年4G还没开发出来,我还在用2G网络,

一个月流量20M吧大概(手动滑稽)

对此我说,2010年的入网协议只是一个基础服务协议,它根本不可能对一个当时尚不存在的技术和套餐进行任何规定,况且它并非本次诉讼所关注的电信服务合同,引起纠纷的合同,是每个月的资费方案合同。

我于2016年7月与移动签订了“和4G套餐”88元档的电信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如未经我主动更改,将在下一月接着生效,我认为这是我与移动之间一月一签、未主动更改则默认延续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我认为,如果9月我与移动继续签订“和4G套餐”88元档合同,则相对于移动与新入网用户签订的“4G日租卡”合同,我与移动的合同显失公平,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

第四步:否认移动限制我办理“4G·超级日租卡”

这是本次庭审的高潮,律师的最后一波否认,让我充分认识到了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释法能力的悬殊

原告说我们拒绝给他办理“4G超级日租卡”,这是不实的,我们从来没有限制过原告办理

原告完全可以拿着身份证去办一个移动新号,换个双卡双待的手机、或者再买个新手机,不就能用“4G超级日租卡”了吗?

可是相关规定明确说了,你们要保证我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所有资费方案啊

你老号没改变啊!你只是多了一个号啊!对不对,这还不是“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电信条例》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你都看不见是吗?

让我办个信号?换个双卡手机?再买个手机?再给你移动送一波钱美滋滋?

……

就在律师的四连否认与我的四连反驳中,这次庭审结束了,法官没有明确的表态,也没有当庭宣判。

意料之外的裁定

一周之后,我收到了来自东城法院的专递。那一刻我是忐忑的。

赢,我不敢期待,毕竟起诉之前查遍网络,也没看到类似案例有胜诉的先例;

输,就上诉,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我看到的第一行大字是“民事裁定书”,心中一沉:

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它的内容是处理程序性问题,我翻到最后一页,看到裁定内容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应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4G·日租卡”套餐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法案,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书里漏掉了法院二字,我贴心地补上了)

简单来说就是:你这是对移动强买啊!你们的合同变更自己协商去吧,我不管。合同不公平?不好意思

怎么说,心态是有点崩的,输赢我都能接受,你告诉我这事儿法院不管?

说好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把这份裁定书发给了一位检察官朋友参详,他的评语:

“这招高明,法官估计是绞尽了脑汁”

后来他又发给他的一位法官同学参详,这位法官的评语是:

“理由清奇,脑洞大开。”

但一审毕竟不是终结,我又打起精神写了上诉状,写明我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错误,我与移动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而且我还找到了一个类似案例: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849号,这位沈阳的蔡老哥同我一样,作为老用户被联通歧视了,不给他把3G套餐转成更优惠的4G自由组合套餐,还被联通忽悠办了个新号,以为能用上4G自由组合套餐了,结果还是不能用!一怒之下告到法院,要求联通给他两个号都转成4G自由组合套餐。

由于蔡老哥的老号跟联通有还未到期的服务期协议,法院判决不支持蔡老哥把老号转成4G自由组合套餐的诉求,但支持了把新号转成4G自由组合套餐的诉求。

你看,多么相似的案件!虽然蔡老哥不能说大获全胜,但人家沈阳法院好歹受理了啊!你北京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你同案不同判,难道沈阳和北京适用的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法》?

在检察官朋友的参谋下,我写好了上诉状,赶在十一假期前,递交到了一审法官处。

十一过后,二审开庭,车轱辘话

法官问:“你为什么不再办一个新号呢?”

我:“没有这个必要,我一个号够用了。”

法官笑了

不好意思,我觉得一点都不好笑

一周后,收到二中院专递,打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检察官朋友:“潜台词就是法院不管,诉讼不通。”

问个明白

诉讼已经终结,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再走诉讼一途。

我身边不少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就这件事情,也无法达成一致。

比如同样是消法领域的律师,一位认为这毫无疑问是歧视,法院只看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不管合同显失公平,是典型的漏判;

而另一位则从现实角度分析,由于我所提供的法律依据都是位阶较低的法规、甚至部门规章、通知、通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院确实很难判赢甚至受理,而沈阳蔡老哥的案子与此案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该案涉及到了3G升4G这样的质量提升,而此案说白了只是价格争议,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作为一条狗,我还是有一些问题,不问不快:

1. 为什么在工信部申诉后,武汉移动就能给老用户转套餐,而北京移动却可以置之不理?是工信部管不住北京移动吗?

2. 将优惠套餐与新号码绑定一直是运营商歧视老用户的惯用伎俩,这种手段明显违反消法、电信条例、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工信部为何不明文禁止这种手段?让运营商有“卡套餐不是套餐”的诡辩机会?

3. 我国为啥没有电信法? 与电信服务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何缺失?以至于庭审中就相关概念无法达成一致。

比如,套餐和资费方案,到底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再比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其”说的是运营商还是用户?(我跟一审法官就这个问题争论了很久)

再比如,什么叫“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完全查不到

4. 既然我不是要求移动停止歧视的适格主体,那么消协是不是?消协能不能为广大电信老用户做个主?

5. 2018年8月移动送的流量到期后,我继续向工信部申诉,北京移动会屈服吗?

最后,祝所有的老用户永不当狗!

来源:北京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题北晚 记者 白歌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大王卡丢了可以补办吗”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