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私家车已经越来越普及
有不少市民在空闲之余
利用私家车来挣“外快”
然而就在近期
柯桥区交通运输执法队执法人员
接连查获4起
私家车从事非法经营的案件
案件回顾
案件一
2022年2月11日,浙DP****小轿车驾驶员裴某(化名)送乘客王某(化名)从绍兴高铁北站至柯桥万达广场,双方约定费用为20元。
案件二
2022年2月15日,浙DX****小轿车驾驶员史某(化名)送乘客李某(化名)从柯桥客运中心至钱清,双方约定费用为45元。
以上两个案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小轿车均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裴某、史某均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非法营运”危害大
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司机:我想用私家车挣一点外快,那要怎么办才能拿到相关证件合法经营呢?
执法人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以到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考试报名点报名考试,考试通过后发放。车辆也需要按要求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民:我们平时出行乘坐网约车怎么样能够避免乘坐到“非法营运”车辆?
执法人员:首先要在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打车;上车前及时核对车辆车牌等信息。如有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可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法条小科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 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的;(三)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