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6月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资料补录事宜和后续备案事宜。
通知要求,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或境内责任人可在产品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资料补录相关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版资料,经行政受理服务部门资料形式审查后出具接收凭证。
关于后续备案事宜,通知指出,进口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可依照新法规相关要求,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通过新备案平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进行重新备案。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等技术性资料符合新法规要求的,可在重新备案时作为备案资料继续使用。重新备案时,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原备案凭证和由境内责任人签章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产品备案完成后,原行政许可同步注销。
据悉,我国自2018年11月10日起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吸收前期改革成果,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次通知旨在进一步明确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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