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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仗如何对待战死的将军

为了确保战争机器的高效运作,历朝历代统治者对军队将士的奖赏和抚恤都十分重视。清代沿袭明代制度,又作出了一些改变,对于那些在战场上立功的将士给予了优厚的赏赐,即“功赏”。功赏主要包括攻城、陷阵和水战三个方面,以下作详细介绍。

​就功城而言,分为云梯功城,火炮攻城等几种情况,还要视其攻城难度分别给赏。其中又有“攻下府城赏银”、“攻下州城赏银”、“攻下县城赏银”等几种不同的赏银标准。

以云梯攻城为例,第一个攻入府城的赏银250两,州城200两、县城150两;第二个攻入府城的赏银200两,攻入州城的赏银150两,攻下县城的赏银100两。如此类推,攻入府城城池的前五人都给赏银,以50两为基准递减。

冲锋陷阵赏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强敌在前、阵坚垒固,能倡众战胜者”;二是交战双方“势均力敌,有于本营中冲锋前进者”。针对这两种情况,朝廷按军功分别给予50两、40两、30两不等的赏银。

​水战赏银则分别船只的大小(共分三等),依次赏先跃登敌船者前四人、三人、二人不等。比如,登一等船第一人赏银100两,二等船80两,三等船60两;登一等船第二人赏银80两,二等船60两,三等船40两。以20两为标准,依次递减。

上面所说的攻城、陷阵、水战的定例在顺治朝就以形成,且为以后历朝所遵循。但当时八旗、绿营的军功仅限于赏银,至康熙朝三藩之乱期间,兵部认为只有赏银不足以鼓舞士气,因此奏议:“大兵所至之处,或敌人坚壁相距,或大列阵相迎,有能挺身先登,以及越众冲锋者,应各依立功等第,授予守备、千把总等官。至于先跃敌船立功者,应各依船大小等第,授以都司佥书、守备、千把总等官,并各给赏银有差,以示鼓励。”(清圣祖实录卷47)

​兵部的这个提议很快被康熙帝采纳,此后,军功的奖赏便将赏银和授官相结合。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军功赏赐又会有所变动。如在康熙统一台湾是即重新订立了赏赐标准。水战中规定,若跃登伪藩坐船“本船每兵赏银50两,舵工赏银100两。兵丁第一名跃过船者,以参将用,赏银500两;第二名以游击用,赏银300两;第三名以都司用,赏银200两”,若是有临战退缩也有相应的惩罚,凡此,都在于鼓舞鞭策将士用命。

当然了,打仗肯定也会有伤亡,为此自康熙十三年以后确立了统一的抚恤制度,并为历朝所沿袭。以绿营阵亡将士为例:提督800两,总兵700两,副将600两,参将500两,游击400两,都司350两,守备300两,千总150两,把总100两,外委100两,马兵70两,步兵50两。

​千总以上官员,除了抚恤银之外,还有加级、荫子和恤典的待遇。如副将的恤典为:加都督同知、都督佥事衔者,予祭二次,照例造坟安葬;未加衔副将任满三年者,予祭一次,造坟安葬;未满三年者,予祭一次,减半造坟。

如果参战将领并非是战死而是出征期间病死,也有相应的抚恤制度:“一二品提镇以上,候旨遵行;其副将以下及三四品官赏银50两,五六品官40两,七品以下30两。”乾隆三十年又补充规定:“出征官兵行至五百里外病故者,照例给予恤银;其在五百里以内者,减半给予;若行至一二站病故者,毋庸给予。”

出征将士阵伤制度要视伤情分为三等或五等:一等伤给银30两,二等伤25两,三等伤20两,四等伤15两,五等伤10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面所列的功赏、抚恤等制度在历次战争中,也会出现一些变动。如在康熙二十二年平定台湾之役中因军费吃紧相应减少了标准。乾隆时期因国力强盛,几次用兵又相应地提高了赏赐、抚恤的标准。总之,功赏和抚恤都遵循因时制宜,视国家财力和战事而定。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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