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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战争】《世界军事战争史-169》北美殖民地的军事(上)

北美殖民地的军事(上)

由欧洲来到北美的移民,自然地将欧洲的一般军事文明也带到这块新土地。但是,移民毕竟不是正规军人,他们对军事的需要和使用,是为了保护自身现实利益,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完全不同于欧洲的"正统"军事。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移民都是国王的臣民,有义务为"母国"、为王朝利益而战。因此,移民军事又时常被卷入王朝军事之中,要与王朝军事经常发生不可避免的联系。再者,当殖民地初具规模之后,"母国"王朝也开始向殖民地派驻"政府军"——王朝正规军,以行使宗主管理权。这一方面是为了约束、管理移民,保护殖民利益;另一方面是针对印第安人及其它欧洲国家殖民者。这样,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出现了复杂的军事关系:政府军、移民军、敌国的政府军及移民军。其实力皆相当,而利益各有异同。这就使北美——这块欧洲人在远方"飞地"的军事,远不象在欧洲那么简单。由此种关系而演生出的种种军事内容及发展,亦是独具特色的,在军事历史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1.移民军事

1607年5月,英国"伦敦公司"依据英王的"特许状",在北美大陆詹姆士河口开始建立第一个殖民地——弗吉尼亚。到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之间的狭长地带共建立起13个殖民地。"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又从法国手中夺得加拿大及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广大地区。这个时期的军事需求及军事发展,成为北美军事文明的雏形,对以后的军事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1)背景

早期的英国移民所到之处是一个危险的世界。他们所占据的并非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在形形色色的美洲印第安部落控制下的地区。移民们还受到欧洲敌国及敌国移民的威胁。此外,还有海盗、土匪等。

移民们面对这些威胁,孤军奋战。因为虽然英国君主准许他们到北美定居,但希望他们自己保护自己,国王不准备派军队保护他们。所以,移民们在向陌生世界漂流时,是全副武装的。负责开发北美的英国公司还雇了一些职业军人,向移民们传授军事知识。为了应付现实的军事威胁,13个殖民地的移民,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军事体制——民兵制,并以此作为自保的主要手段。在早期,它还是唯一的手段。移民们之所以主张建立"民兵",而不是象同时代的欧洲一样,建立一支正规军,主要是出于记忆犹新的军事独裁的恐惧感和经济贫困的殖民地无力维持一支花费昂贵的职业军队。

(2)民兵

英国移民的军事观念源于英国军事传统。1181年《武器法》规定:"每个(自由民)……应起誓,……他将以手中之武器,效忠国王亨利陛下……他将佩带这些武器,应召服役,……。禁止任何持有武器者将武器变卖、典当、供他人使用或任何放弃手中武器之行为;不准勋爵以处罚、馈赠、担保等任何方式剥夺部下手中之武器"。它还要求每个自由民必须自备武器,定期在当地民兵指挥官的指挥下受训,并时刻准备着为国王服役。1285年制定的《温切斯特法》及1572年的《对全部应召人员之指令》,进一步详细规定和完善了这些要求。到克伦威尔时期,民兵制曾帮助他取得政权,可他却越来越依靠职业常备军团。在以后的英国,以及欧洲各国几乎都是依靠职业军队,整个欧洲几乎忘却了民兵制度。只是在北美,由民众将民兵传统传了下来。在欧洲,一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才从北美战争中受到启发而得以恢复。

从许多方面来看,各殖民地的民兵制度没有大的差别,结构相似、代代相传。但民兵制度在各洲的发展是参差不齐的,逐渐变化的。

民兵制度的核心是,所有身体健康的男性居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普遍义务兵役制。一般服役年龄在16—60岁之间,但有的州年龄限最高在45岁,最低在18岁或21岁。每个殖民地还设了可以免役的职业,最初只有极少数职业,后来有所扩大。

加入民兵的人,要定期参加阅兵和训练。这是强制性的,不参加的人要被课以罚款。最初,各种危险似乎是迫在眉睫,所以阅兵,训练经常进行,随着威胁的减少,这种活动也一般被限在1年4次左右。

民兵必须提供和保养自己使用的武器。在《民兵法》中详细地规定了所需的武器。起初,民兵的单兵装备与一名欧洲士兵差不多:顶盔披甲,手持长矛或火绳枪,还有佩剑。但是在北美的最初战斗,主要是与印第安人的冲突,他们不同于欧洲人打仗。战场和运动大多在崎岖不平的地面,印第安人攻击或防守,从不搞集团冲锋,也不坚守阵地,采用的是"游击战术"。所以,到17世纪70年代中期,殖民地的军备发生了彻底的改革,淘汰了没有用的装备,如盔甲和笨重的长矛等。有时,火绳枪的确要比印第安人的弓箭要高出一筹,但它的缺点也很多;装弹药就需2分钟,平均每发射10枪中,就有3枪不发火;遇有雨雪或大风天气,火绳就很难点燃;夜间还会因火光而露暴目标,这在游击战中是一大忌。于是路易十四时代发明的燧发枪,传到美洲,代替了火绳枪。它可在30秒钟内填装完毕,10枪中只有1枪不发。这种便捷的武器很适应于机动单兵作战,所以在殖民地比在欧洲更为迅速而广泛地被使用。在18世纪,住在宾夕法尼亚的瑞士和德国工匠发明一种"宾夕法尼亚步枪",因其有线膛枪管,使其准确性大大提高,而且更轻便、灵巧。这种枪很快被推广,被称为"肯塔基步枪",代替了滑膛枪。马刀继续用作常规武器,但移民渐渐地采用了短柄斧子在肉搏中交战,因为斧子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派用场。

民兵法强调民兵们要拥有状态良好的武器。为此,各殖民地都建立了武器检查制度,要求民兵军官、阅兵首长及其他被指定负责的官员定期检查武器状态。法律还规定,使用公基金使贫困的居民得到武器,以公共武器库来补充个人手中武器装备。还要求那些被豁免兵役的男人也要配备武器装备,因为一旦危险时,他必须自保。

在殖民地中,基本战术单位是连或民兵队,但不同地区有不同形式和变化。连级建制没有统一标准,少则65人,多则200人。有些连队选举自己的指挥官,有的则由总督任命。在南方,由于人口过于分散,往往以县为单位组成连队。而在北方则每个城、镇都有自己的民兵连队。随着人口的增加,民兵队的人数也在增加。连队被编组成团,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到后来民兵部队由初期的单一步兵编制,变成由步兵和骑兵混合编制,使之更接近印第安人的作战方式。

如同在殖民地的政界一样,民兵部队的军官几乎都来自上流社会阶层,政界要员可以轻易地转为高级军官。

民兵部队主要是一个地方军事组织,很少到远离故乡的地方执行任务。因为每一殖民地或城镇,组建民兵都是为了自身的防御,各地方法中往往也都规定禁止在本地区边界之外使用自己的民兵部队。当时每个殖民地或城镇,都面临着印第安人和欧洲敌人的威胁,经济上又都很拮据,人们认为不可能去帮助了别人而不削弱自己,最好是大家自己管好自己。

在殖民地内,总的看来,军事事务是由文职当局掌管,建立了北美由文职政府控制军队的优良传统,进而影响到独立之后军事制度。当然这种制度仍免不了军政合一的色彩,军职与文职的关系一直成为美洲人的争论的焦点。早期的各殖民地总督由国王授权控制一切,由他任命军官和发动战争。

但是殖民地的人们,很自然地回忆起在欧洲的情况。这里的总督类似国王,而殖民地的议会又类似于英国的议会,对政治和军事的最后支配权应该在谁的手中,这是关系到北美移民的政治原则的大问题。他们决不希望在自己的新土地上再现欧洲的专制政权。由于殖民地的政治是从强大的移民政治中发展起来的,最高权力基础是移民及其代设机构——议会。所以,议会占了上风。但他们既恐惧独裁,又需要有效的军事体系以保护安全。所以,议会将民兵部队的统辖权交给了总督或军事总监。但由议会保留了监督和最终控制之权,即以表决方式决定军事款项的预算与使用,并有权调查任何军事行动。

直到独立战争时期,总督管辖下的军事部门,如果没有立法机构的合作,就会缺少资金而无法行动。立法机构以军事拨款为杠杆,实现对军队的控制权。

随着边疆的不断开拓,在已开发地区,首先在人口密集的沿海地区,民兵制日益衰亡,直到独立战争新的需要产生之前。早期民兵的社会基础是在危险地区生活的移民。不管他们在训练和检阅中努力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即他们天生就是合格的战士。因为在早期北美边疆丛林地带生活,迫使男人们从少年时代就必须学会枪法,学会象印第安人一样地巧妙利用树木、地形狩猎;必须做到技术娴熟,才可能养家糊口。然而边疆的西移,使老区的居民渐渐失去了骑射技能,抛弃了原有的边疆生活方式。民兵也越来越依靠欧洲的军事手册指导自己的军事训练,追求"完善的正规战法"。民兵组织的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交性或纪念性活动,而不是军事活动了。人们日益要求对服役年龄的严格限制和更宽容的免役条件,不愿担负保养武器装备的责任。更多的人寻求获得军官职位,却非出于责任心,而只是作为地位的象征和炫耀:各地政府也放松了对民兵法的执行。

正当以统一义务兵役制为基础的普通民兵制度受到动摇之时,一种新生事物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美军事的一次危机。这就是"志愿民兵连"的出现。乔治.华盛顿曾说:有些人天生就喜欢军事阅兵,乐于从军,愿意在这方面花费时间和金钱。这些人成为民兵组织中的志愿者。他们有自己统一的制服、装备、组织、团体和团队精神;行动和组织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为50~100人左右;他们充满激情,相对来说比较富有,保持着尚武精神。

为了弥补普通民兵制的涣散,还以某些特定阶层的居民为招兵目标。因为来到北美的移民及其后代,并非所有人都成为成功者,那些失意者成为民兵,尤其是后来的"远征民兵队"的主要成员。

(3)民兵职能

事实上,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并没有把普通民兵当作战斗部队。在战争当中并没有象殖民地议会所规定的那样严格地进行编组,统一行动,民兵连队或团并不是战斗单位。民兵部队的主要作用是一个军事职业训练中心,使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子,自动地接受起码的军事训练,掌握起码的军事常识。平时在地方上起着维护本地治安的"警察"作用。战争爆发时,移民当局就从中抽调人员组成"远征军"作为战斗单位去打仗。

在理论上,民兵要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向遭到印第安人或敌对欧洲人进攻的地点提供防御。因为当时这种攻击,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通讯手段又很落后,所以,遭到攻击的居民是没有希望得到殖民政府的支援的。事实上,即使当地的民兵部队也是难以为居民提供这种保护的。因为同样的原因,很难及时动员和派遣一支民兵队去解救某一遭到攻击的居民点。而且,派出民兵的做法,又使其它地区无人防守。所以,按条例组编民兵,其作用是有限的。

所以受到过训练的居民们,采取自力更生的办法,以更小的规模组织民兵队。同时为解决防御问题,还采用了"要塞"防御的办法。在移民的势力范围内,遍设要塞、碉堡和栅栏。一旦有危险,居民们便挤进其中,由民兵在射击点阻击敌人。幸而早期的攻防战,也是游击式的短暂冲突,印第安人也缺少攻坚所需的火力与技术,才使要塞不至于出现因长期围困而导致的后勤困难,或被攻破城池之虞。而这时民兵对于移民们的房屋被烧、财物被劫等,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常导致移民们撤退到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

民兵的作用,在作为本地警察或常备武装力量方面可能更出色一些。他们保持移民们之间的和睦,保护财产和特权不受来自移民内部的侵犯,平息反对现政治体制的运动等等。所以民兵常常执行镇压叛乱的任务。在南方,民兵被用来监视奴隶,使民兵充当内务警察来追捕逃奴、镇压奴隶暴乱;在北方的新英格兰,实际上把民兵组织变成了便衣警察,守夜值更。

但是,尽管如此,民兵毕竟有保护移民免受外部侵扰的对外作战义务,为使其履行义务,一旦有对外战事,殖民当局便特地任命一些军官来指挥去某一地点的远征——也只有在进攻性远征时才可能有机会组织民兵队,并规定各民兵管区的征报名额,留下一部分守备。出征民兵中有志愿者、适龄应征者、替身者和无业者。其中以志愿民兵队战斗力最佳。所以,殖民当局也非常鼓励志愿应征者,给他们发放津贴。但即使如此,也很难吸引足够的志愿者。于是民兵军官们,只有硬性从各自的民兵队中抽调人员,但可以交纳代役金,雇人替征。对于那些既不愿出征、又没有金钱的人,只有出逃、避役。这也成为当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有免役制度的存在,使得远征作战的民兵队,越来越多地来自下层社会。而他们进入远征军,既没有尚武精神和忠诚,也没有欧洲军队那种服从精神。他们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只完成事先定好的任务,并得到既定的待遇,否则他会有理由解除已被政府破坏的"合同",甚至在战斗中也会有这种现象,而士兵们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他们被欧洲的正规军人称为"社会渣滓"和"乌合之众"。殖民当局还在沿边界地区修建堡垒,作为固定的防御工事,派去守备民兵驻防。守备民兵队不同于远征队,一般服役期较长,有时超过1年,起到了常备军的作用。而在堡垒之间,常常成为印第安人进袭之路。当局又派民兵组成了"侦察兵"部队或"突击者"部队,在堡垒之间及周围较远地区进行巡逻侦察,以便在定居点遭到攻击之前就发现并瓦解敌人。

这样,殖民地民兵的作用就变得形形色色了:和平时期作为驻防、侦察和警察部队,战争时期作为远征军。

在王朝战争尚未波及到殖民地时,殖民地的民兵部队主要的战斗是同印第安人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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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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