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10日讯 见习记者李文 “这次两会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清理僵尸企业,无论是兼并重组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重视破产法制的功能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齐奇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
“我国每年受理破产案件2000到3000件,浙江法院去年受理619件,但仍有大量僵尸企业没有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置,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破产法实施不顺畅,是大量僵尸企业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齐奇表示,制定个人破产法十分必要。
同时,建立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国务院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公民代码、企事业代码和不动产登记”等三大基础性制度,最高法与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措施相继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这些都为实施个人破产法创造了条件。
因此,齐奇提出应及早把个人破产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同时,在制定或编撰民法典时,就个人破产适用条件和程序转化的相关内容作出原则规定。第三,修改企业破产法,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