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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电子版的目录、电子版目录表怎么做

首先,证据目录需要载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但也不能太机械对待。有些证据的来源是比较明显的,可以不写,而有些案件的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明确写清楚,帮助法官对证据有个初步的认识。

其次,证据目录一方面能更好的帮助我们说明案件的逻辑和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也帮助法官更好的理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来整理证据目录。

一般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事情的逻辑关系来整理,也就是从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这样叙事的方式来说明清楚案件的情况,以及谁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准备不同的举证顺序。例如,有部分或者全部证据都是证明某一个待证事实的其中一部分,其中有些证据的证明力偏弱,那么就可以按照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来排列,弱化证明力较弱证据的存在感和关注度。或者某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并不是案件的主要焦点,或者不那么重要,这时就可以根据待证事实的重要性来排列顺序,把待证事实重要的放前面,不太重要的放后面。

上面讲的是证据目录的顺序问题,下面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目录的格式问题。

由于有些法院是直接把证据目录附到卷宗里,不再计入笔录,所以我们整理成文本或者表格的形式都可以,主要是为了法官看着方便,只要是能够把把自己的意图清晰表达出来的都是可以的。

然而有些法院法官习惯把证据目录重新计入笔录,让书记员重新敲一遍比较费劲,所以我们可以带上电子版,这样书记员就可以直接复制过去。这种情况下就要注意了,不管提交的纸质版的证据目录是文本形式还是表格形式,电子版的一定要整理成文本形式,这样书记员复制过去就不需要再重新调整格式了。

另外,个人建议,千万不要一组一组证据整理,虽然目测貌似很清楚,但在庭上我们所有的质证和观点都是需要口述出来,书记员同步记录的,经常会听到“针对第一组证据的第一个证据,……”这样的表达,不仅被告质证不方便和书记员记笔录不方便,作为审判员、陪审员以及我们自己听起来也很别扭,由于是没有卷宗的陪审员或审判员,可能听了半天都没有搞清楚现在到哪个证据了。实在是需要分组的,那么建议每个证据的序号一定要依次排列下来,不要在每组证据重新排列,这样质证时被告就可以直接表述为“针对证据几”,清晰明了。

最后,证据目的中一定简单写清楚证明的内容,最好是让法官即使不看到证据,也知道证据是什么内容,例如事故认定书,不要只写证明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最起码要说明责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再例如合同,不要只写证明双方签了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而要说明证明了哪些事项,尤其是纠纷相关的事项,一定要写明。这样做的好处时在方便法官的同时也给法官划了重点。

再说一些题外话,遇到证据比较多比较琐碎的,例如发票等,建议对证据进行编页码,这样双方质证时对有争议的个别证据可以直接以页码指代,方便记笔录的同时也方便双方翻找。

无论是证据目录的顺序还是格式,其实都是为了方便我们自己的同时也方便法官。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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