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学者梳理了媒体对落马贪官的通报,其中发现,几乎95%以上的贪官涉及情妇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可以说,掌握着公权的贪官或领导干部,一旦包养情妇或与其他妇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其手中的权力就有可能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而且,其情妇及相关人员也会成为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帮凶。
对于落马贪官或领导干部的“情妇”共同违法犯罪问题,我国的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他党内法规,也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对于贪官包养的情妇或与其长期保持关系的情妇,纪检监察机关又是怎么发现的呢?我们做了统计和分析,基本有四大情形:
第一,他人举报。可以说,他人举报,包括通过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当面举报,和通过网络举报。事实上,通过他人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掌握领导干部或贪官情妇最重要的手段。比如,我们在媒体或网络上常常看到的,某某领导干部包养情人、网上流出不雅视频,贪官或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秒杀”的情形。
第二,情妇反目。近年来,在落马的贪官中,情妇反目,或者情妇举报,也成为众多贪官落马的导火索。一些领导干部或贪官,在包养情妇过程中,由于无法满足情妇的要求,或者另觅新欢,被贪官抛弃后,情妇反目成仇,通过写信举报,或者通过自媒体在网上发帖子等方式,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随后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是贪官常见的情妇暴露的情形之一。
第三,自己交代。所谓自己交代,包括情妇或官员自己交代。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或其他司法调查中,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其包养的情妇,由于涉及到相关案件被牵出,这时候,贪官或其情妇往往主动会承认,或者在办案机关的教育下,主动承认其包养关系,以取得从宽处理。
第四,数据比对。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应用的推进,每个人在日常举止可能会被记录下来。因被他人举报违法违纪或涉嫌贪污受贿案件而被立案调查的贪官,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将采取“技术手段”调查其言行举止,包括去过哪里、与谁见面等,还包括调取其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酒店住宿记录、各种监控记录等,这时候,就可能会发现贪官或领导干部的情妇问题,从而使办案机关掌握了情况。
总之,不管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什么方式发现了贪官的情妇问题,但凡是被发现者,贪官与情妇都是狼狈为奸,他们之间的“情”并不单纯与美好,他们之间的“情”是一种肮脏的权色交易,更是一种无情的利益共同体,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除此之外,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还会通过哪些渠道发现贪官的情妇问题呢?欢迎分享你的精彩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