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委托代销商品支付手续费的如何开票?根据税法的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品,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具体的内容如下。
委托代销商品支付手续费的如何开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受托方,不确认库存商品,即不作为购进处理;对外销售时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商品成本,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支付手续费的如何开票?整体上来说,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代销的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的时候确认收入,然后受托方再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