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10月27日讯(记者 李夏涛)10月27日,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怀化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容管理体现一个城市的品味和形象。怀化市在市容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广大市民可以感受到,目前市容市貌较以往有了明显好转。但随意占道、破道等乱象依然存在,怀化出台的这部事关城市管理、与怀化市民密切相关的法规,如何破解这一乱象?新湖南客户端记者与您一起解析。
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栏杆、停车位、停车场、岗亭、书报亭等设施。
第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
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以上规定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经批准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栏杆、停车位、停车场、岗亭、书报亭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