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年轻女子选择在KTV上班,陪客人唱唱歌、喝喝酒便能挣到报酬,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由于KTV客人的复杂性,在此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女员工更应该具有基本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日前,潘集区法院审理一起KTV“公主”因陪所谓的“大哥”唱歌、喝酒而遭到轮奸的案件,“大哥”苏某构成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刘某是潘集区一家KTV的“公主”,苏某去唱歌时一直都叫刘某相陪。一来二去,两人便以“哥妹”相称。 2014年8月25日晚,在另一家KTV唱歌的苏某给刘某打电话,让其前来陪同唱歌,刘某爽快应约。唱歌期间,他们喝了不少酒,后苏某又与陈某、顾某(均已判刑)和刘某等人去烧烤店边吃边喝。吃完烧烤,已是次日凌晨3时许,苏某三人又带着刘某去大排档吃宵夜,再次喝了不少酒。
凌晨4时许,“大哥”苏某等人以送刘某回家为由将其骗至陈某车上。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并非驶向自家的方向,便打电话求救,苏某发现后夺走手机。随后刘某数次欲跳车逃离,均遭到苏某阻拦。当车辆行驶至田集机厂附近路边停下后,陈某、顾某二人先行下车,苏某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顾某依次如法炮制。清晨,在驾车返回袁庄途中,苏某让陈某、顾某先行下车,以谈恋爱为名一路上不断劝说、安慰刘某,此后再次在车内对刘某实施奸淫。
案发后,陈某、顾某被抓捕归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和11年。“大哥”苏某一直在逃。慑于法律的威力,今年2月23日,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苏某曾因犯寻衅滋事、抢劫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潘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二人以上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