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数码极客

顺丰未保价如何赔偿标准顺丰保价3000损坏赔偿3000吗…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网的建设发展,快递运输从商业交易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在使用快递公司提供的网上下单服务时,人们往往直接跳过冗长的服务条款,这种便捷迅速的下单方式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却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实践中,贵重物品因快递时未勾选保价而被快递公司拒绝全额赔付的案例数不胜数。这让我们不禁思考: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条款具有何种效力?未保价的快递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赔偿?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归纳了部分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规则一: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且该条款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该条款对合同各方均有效,未保价的快递不能要求全额赔偿。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或并未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未保价的快递也可以要求全额赔偿。

规则阐释:保价条款属于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参考案例一:(2018)沪03民终67号

基本案情:某艺术品交易公司经营者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委托快递邮寄贵重艺术品或古董。2017年至2018年为纸质运单签订模式,2018年之后为无纸化签单模式。经营者通过官方客服电话联系快递员上门,将两件瓷器快递到拍卖公司。快递员上门收件时,经营者将涉案瓷器放置于泡沫塑料填塞的锦盒及纸箱内交由快递员。经营者仅告知快递员内装古董瓷器,既未说明价值或提供价值证明,亦未要求保价。快递员开箱查验物品为瓷器及状态正常后打印简易快递凭证,经营者支付运费118元和1元的易碎件服务费。上述快递到达目的地后其中一件瓷器已断裂,另一件完好。双方因索赔金额悬殊协调未果,经营者诉讼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5万元。

裁判结论: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在纠纷之前曾有长期合作关系且多次邮寄类似陶瓷易碎品。2018年之前,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明确规定了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方式,上述条款以加粗字体加以注明,经营者也认可看到过该内容。2018年之后,快递公司采用无纸化下单,但保价条款、赔偿计算方式基本延续之前的约定。故本案中,经营者虽选择无纸化下单,但对于快递公司持续采用此类格式条款、保价与否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尤其是2018年4月,双方就保价与理赔问题发生争议,反复磋商的过程中,原告不可能不知道顺丰公司对于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方式的约定,因此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及限赔格式条款成立并生效。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知不保价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以及古董陶瓷易碎且贵重的性质,完全可以更换快递公司或采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送方式,但其仍然选择涉案快递公司,系其本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物品毁损后,将其不选择保价的风险和后果全部转移给承运人,有失公允。此外,损失赔偿应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前提。本案中,经营者在托运瓷器时未明确声明物品价值,亦未另行购买保险,快递公司对于未保价物品无从知晓其真实价值,在双方运输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到承运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失,故不应基于原告主张的物品价值赔偿。最后,经营者在既往已发生类似瓷器破损的情况下仍选择涉案快递公司,在托运时以内固定不足的锦盒及防震性欠佳的泡沫纸作为包装,亦存在一定过错。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未报价快递进行全额赔偿的要求。

参考案例二: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谢某与天天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谢某在网上下单将价值近三千元的货物委托天天公司运输,天天公司快递员上门揽件后,该单号项下的物流信息一直处于“等待揽收”状态且没有更新。天天公司答复:经核实,此件揽收丢失,且商品未保价,我司愿意赔付发件人一千元。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实际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裁判结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说明了最高赔偿额等事项。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谢某。


规则二:消费者对托运物品未足额保价的,保价声明价值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获赔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应认定赔偿条款无效。

规则阐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三项特别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保价条款的目的在于分担损失、降低自身风险。如果寄件人在未保价时所能获得的赔偿高于其保价时对应的赔偿,则该保价条款即排除了寄件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

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16633号

基本案情:郭某自西安市委托快递公司运送家具至北京市,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运费为13714元。该运单托运人签名处印制了“请仔细阅读保价声明价值及背面服务条款,签名视为您已理解并同意接受”,郭某在托运人处签名确认。该运单背面印制的契约条款以加粗字体载明:“托运人未保价,则在对应总费用的5倍以内赔偿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货物的实际损失。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涉案家具运至目的地后发现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受损家具的报价单载明金额合计为152740元。郭某称系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并告知郭某最高保价5000元。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德邦货运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

裁判结论: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保价货物的毁损、灭失按保价金额赔偿的相关内容应视为限制责任格式条款。本案中,郭某委托快递公司运送家具,保价声明价值5000元,郭某与快递公司约定运费为13714元,托运人保价的目的在于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时能得到比未保价更高的补偿,以分担货物受损的风险,但郭某对货物保价的声明价值远低于货物的运输费用,一旦货物受损,按照保价条款获取的赔偿远低于在未保价情况下货物受损所获得的赔偿,郭某作此选择明显不合常理。快递公司虽在运单背面以加粗字体印制德邦物流契约条款中的赔偿条款,但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基于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款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的设立排除了郭某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认德邦货运公司赔偿郭某的损失。


结论:

“未保价的快递能否要求全额赔偿”这一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保价条款是否对寄件人有效,即寄件人是否受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公司和寄件人的地位往往并不平等,寄件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格式条款,而不能与快递公司就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五百零六条分别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上述条款,当快递公司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的,则寄件人可以主张相关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未保价的快递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文字编辑:周茂杰

责任编辑:陈可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顺丰未保价如何赔偿标准,顺丰保价3000损坏赔偿3000吗,顺丰未保价只赔偿7倍运费合法吗,顺丰保价怎么赔偿”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