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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证据

立案侦查,应当有相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材料等事实材料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案件来源的材料,是侦查活动开展的起点。受案登记表制作按《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执行。

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发现、移送材料

(一)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网上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对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口头或者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捺印;报案、控告、举报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应及时采取保护、保密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投案人签名、捺印。

(三)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四)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的制作按《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 版)》执行。

破案证据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获案件的,应当有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相关材料。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通过询问被害人、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群众获得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详细询问经过等材料。

(二)通过现场指纹、生物物证与指纹库、DNA库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将嫌疑人指纹、DNA 录入指纹库、DNA库,并附相关材料。

(三)通过被盗抢赃物的去向等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赃物流转过程的材料。

(四)通过被害人被盗抢银行卡、有价证券等的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相关金融机构的交易凭证及相关监控录像。

(五)通过警犬嗅源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以附录像。

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

(一)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附如何确定被抓获的人或投案人的真实身份材料。

(二)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包括到案时间、地点、经过。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包括到案的顺序,是否有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的行为等。

(三)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应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侦查人员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对被盗抢现场、赃物藏匿场所、作案工具抛弃隐匿场所现场勘验,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要求。勘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应当录像。

(一)应记载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情况,勘验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勘验当时的温度、光线等天气情况。

(二)应记载现场方位、现场全貌、中心现场的情况。

(三)应详细记载现场遗留的可疑痕迹和物品。门窗、墙壁、房顶是否被破坏,利用何种工具破坏,存放财物的箱柜、抽屉、保险柜是否完好,是否有翻动的痕迹;是否遗留有指纹、鞋印、血迹、毛发、体液、烟头、纽扣等;是否遗留有刀枪棍棒、绳索、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

(四)被害人死亡的,应记载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与其他痕迹、物体的关系。

(五)现场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员、制图人员、见证人的签名。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应记载检查的过程、情况和结果,应当详细记载损伤种类、受伤程度、致伤凶器、受伤时间,是否提取指纹,采集血样、尿液等。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搜查笔录

除紧急情况外,搜查应有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痕迹、物品等,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

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的,应有相应的提取笔录,详细记载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依法予以扣押的,应附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签章。被盗抢财物系手机、车辆等物品时,应详细记载手机串号、手机卡号、车辆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

鉴定意见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被害人死亡的,应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进而分析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作案凶器,分析事件性质(自杀还是他杀)等。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被害人受伤的,应进行伤情鉴定。应检查被害人的伤口大小、形状,分析致伤工具,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痕迹鉴定

现场提取指纹、鞋印等痕迹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纹、案发时所穿鞋子等进行分析比对。

生物物证鉴定

在现场提取血迹、毛发、体液、烟头等生物物证的,应当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DNA 分型进行比对。为进一步确定被害人身份,应提取被害人血样与被害人近亲属的 DNA 分型进行比对。

(一)确保检材来源清楚。送检的检材应当有相应的提取笔录。在提取被害人父母的生物样本时,须查实被害人父母的身份。

(二)确保检材妥善保管。检材提取后,应当以合适的方式予以保管,以防检材受到污染。

(三)确保检材标记正确。送检的检材应正确标记,以防检材间的相互混淆。

价格鉴定

查获被盗抢财物的,应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应包括:

(一)委托人、价格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定意见;

(五)价格鉴定意见出具日期及价格鉴定人员签名、价格鉴定机构签章。

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描述,由其带领公安机关对相关现场进行指认,指认的情况应制作笔录并拍摄照片或录像。指认笔录应详细记载指认的时间、过程、结果。笔录应由指认人、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签章。

辨认笔录

(一)作案工具提取在案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二)被盗抢赃物查获在案的,应组织被害人或其家属、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三)被害人尸体及现场物品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存活被害人、目击证人,有条件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五)共同犯罪案件同案人之间,有条件的,应相互混杂辨认。

(六)有销赃行为的,有条件的应组织销赃人员、收赃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杂辨认。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案发现场周围有监控录像可能拍下犯罪准备过程、案发经过、逃跑路线等情况的,应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持所盗抢的银行卡取款的,应到相应金融机构调取该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加盖该金融机构的公章,并调取取款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使用所盗抢的手机的,应到通信部门调取该手机的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等材料,并加盖该通信部门公章。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应包括:

(一)询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员。

(二)证人、被害人的身份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三)盗抢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目击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年龄、体型、衣着、口音等特征,被害人受伤害的情形、是否进行抵抗,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衣服上是否可能留下痕迹,被盗抢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原始价值凭据等。

(四)应询问销赃、收赃人员关于被盗抢财物的流转情况。

(五)证人、被害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应包括:

(一)实施盗抢犯罪的动机,是否有预谋。

(二)实施盗抢犯罪的过程,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是否使用作案工具及去向,被害人是否有反抗,是否伤害被害人,有无逼问银行卡密码等情节。

(三)实施多起盗抢犯罪的,每一起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被害人的特征及所盗抢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四)所盗抢财物的使用、去向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情况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其户籍证明等材料,并加盖该派出所公章。户籍登记年龄确实有误的,应调取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材料、入学材料,调取接生人员的证言、走访邻居等,核实其真实年龄。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精神异常的,应走访其家属、邻居,必要时应作精神病法医学鉴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其他程序性材料

主要是立案管辖及办理案件期限的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

主要是办案机关针对在证据收集、固定、辨认、鉴定等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予以说明等。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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