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但近日读者反映,本市街头一些药店违规使用红十字标志,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读者孙先生近日经过河北区爱贤道时,发现路边两家药店违反规定,使用了红十字标志,其中一家名为同春和的药店还使用了两个红十字标志。此外,读者宋女士反映,在东丽区满江道保利玫瑰湾的底商处,一家连锁药店也违规使用了红十字标志用于牌匾之上。读者张先生反映,在河北区中山路少儿图书馆附近的一家药店,红十字的标志也是赫然出现在门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第18条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药店和兽医站;该法第20条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读者希望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药店经营者能够及时改正,管理机构能够对此情况加以重视,杜绝此类情况的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