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合伙企业解散时,必须由一个专门的清算人进行清算工作。
所有的合伙人都需要担任消算人。
如果全体合伙人中超过一半的人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的十五天之内委托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方人员担任清算人。
如果在合伙企业解散的十五天之内没有确定消算人,则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必须在确定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在六十天内通过公告在报纸上公布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宜。债权人需要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没有收到通知书,则可以在公告日起的四十五天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有关事项。清算人会对债权进行登记。
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了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项已经出现。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遇到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项。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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