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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行2021年2月最新通知】中标了!郑州项目从准类降至准IV类,过度招标风向有变化吗?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法望族

污水处理厂“过度竞标”的风向似乎发生了变化。

根据3月17日中原环境公告,投资运营中的郑州市上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招标改造项目,中标后流出标准由原来的“指标水平级水标准”改为“指标水平IV级水标准”。总投资也从8172.97万韩元减少到5257.29万韩元,减少了2915.68万韩元。

之前,业界关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是否应该达到“地表水”的争论不断。有人认为,过度投标会导致各种费用的大幅增加,造成巨大的投资浪费,并造成一些得失。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也公开表明立场,在“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能过分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秀水域比例。此外,还征求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修正书》的意见,缓解了一些指标的“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书草案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俊说:“以前觉得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执法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环境保护部正与建设部一起统筹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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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标准从“准类”降至“准IV类”。

3月17日,中原环境保护发布了《关于变更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方案的公告》,说明了项目变更情况。

原来该项目是2020年12月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由中原环保的全资子公司——街水务有限公司中标改造郑州市商丘第二污水处理厂。

上街区位于郑州市西部。图片来源:百度地图

这个项目的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总投资为8172.97万韩元。当时计划投标的流出标准必须达到“指标水平级水标准”。

但是,最近郑州市上东区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出水排放标准调整的函》,根据2021年3月1日发布的《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087-2021),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一起前往上东区马恩河。

也就是说,项目方案调整主要是应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局的要求进行的。

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指标IV类水”进行了商丘、马天河出境剖面的主要污染物指标评价。

因此,该项目的主要调整内容是,流出标准从现有的“指标水平级水标准”改为“指标水平IV类水标准”,总投资也从以前的8172.970万韩元改为5257.290万韩元,减少了2915.680万韩元。

也就是说,项目的流出标准从“准类”降低到“准IV类”,虽然仍然高于一级A类,但似乎已经没有那么突出了。

总的来说,目前各地纷纷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在过度中标成为趋势的时候,郑州市的这一做法,如清流,给环保行业带来了罕见的“中标”消息,因此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中原环境保护也表示,将改变商丘第二污水处理厂招标改造工作方案,促进项目稳定实施,发挥污水深度处理领域的技术优势,推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市场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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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过高”引起了争议

环保企业为什么对这个“中标”消息这么关心?因为污水处理厂的过度竞标已经成为业界的一大痛点。

2020年6月,河南省新郑市环境公犬公布了《关于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质各项指标的函》的回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水质量必须符合地表水III标准,在业界引起了极大争议。

评论说,这是典型的“外行指挥专家”。污染控制不能只以超高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要从源头上治理,要管理好常年不治理的企业

业。

环保企业为啥对过度提标这么大意见?因为地表水标准本来就不是用来要求污水处理厂的。

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是原环保环保总局200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也就是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B标准和一级A标准。

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主要的适用对象则是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等。

也就是说,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污水处理厂,一个是地表水。

让污水厂执行“准Ⅲ类”标准,相当于污水处理厂排出来的水就已经接近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否有点过高?

▼图片来源:环保工程师

同时,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污水厂需要大幅增加成本,这一做法有没有必要?同样值得商榷。

北京工业大学的彭永臻院士就曾经表示,以COD为例,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则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而为此去除的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则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的有机污染物,其实根本没有必要。

此外,由于过度追求高标准的出水,还有可能造成药剂的过度使用,由此又会带来新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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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过严”的风向变了?

不过,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经多次释放出新的信号,污水处理“标准过严”的风向正在转变。

信号1:不鼓励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

今年1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不宜在“十四五”期间过于追求以水环境理化指标评价为主的优良水体比例。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他解释说,从目标上看,“十四五”时期优良水体比例的目标定为85%,比2020年的83.4%只是上升了1.6个百分点。

“5年才上升1.6个百分点,这跟‘十三五’的改善幅度相比已经是相当稳了。这实际上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不鼓励各地去追求过高的优良水体比例,而希望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工作基础,补齐工作短板,提高工作质效上。”

从张波司长的上述表态可以看出,对于地方设置优良水体比例考核目标时的过度提标,生态环境部是坚决反对的。

信号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放宽

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部分修改。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就是瞬时值的标准。

而这一新增加的标准,则要比原来的日均值标准宽松一些。以COD为例,日均值标准是50mg/L,瞬时值标准则为75mg/L。

王凯军表示,之前关于这一标准,有两个大的矛盾:一是执法瞬时取样过严,使得很多企业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瞬时取样一旦不达标就全都白费了;二是环保部门缺乏监测手段。不可能一个监测员蹲在那里取24小时样,这在全国来讲是不可实施的。

如何协调?生态环境部借助近几年在线监测的“大数据”,找到了瞬时值和日平均值的关系,于是公布了上面的修改单。

这样一来,从实际执行看,标准实际上是放宽了,这就使得上面所说的两个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

▼清华大学教授王凯军。图片来源:全联环境商会

信号3:“协商标准”和垃圾渗滤液纳管

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决定修改酵母、淀粉、柠檬酸3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征求意见。修改的思路主要是放宽排放标准,让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排放。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推动渗滤液与污水处理有效衔接,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王凯军表示,过去20年,国家标准是在逐步地建立完善过程中。初期大家一直反映“偏严”,是因为当时先要“立”,所以很多好的思路没有顾及到。

如今,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们环境标准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成之后,政府也开始解决过去的这些“标准过严”的历史遗留问题了。

比如,上面提到的啤酒、酵母、淀粉、柠檬酸等行业的标准,又叫“协商标准”。这些食品加工行业,富含易降解的COD,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缺乏碳源的情况下,两者协商制定一个更宽松的标准,可以实现上下游企业的双赢。

再比如,垃圾渗滤液以前的标准很严,现在也在考虑能不能与城市污水处理协同。

总之,以前一些大家感觉标准“过严”的问题、执法的问题,现在都在逐步地进行解决,环保部门正在与建设部门统筹考虑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的现象,王凯军也表示,标准不能对环境质量负责。在地方政府手里,不仅仅只有环境标准一个政策工具,他们还有环境准入的工具、环境整体规划的工具、水资源调度的工具等,这些工具都应该综合使用,用满用足,从而解决区域环境的问题。

但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似乎只看重了环境标准这一个工具,试图采用单一措施来解决环境质量问题,其他措施没有用满用足,导致最终的结果不甚理想。

参考文献:

1、关于变更郑州市上街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方案的公告,中原环保,2022-03-17

2、污水处理厂过度提标,生态环境部发出明确信号!环保圈,2022-02-16

3、瞬时值超过规定也是超标!生态环境部新规征求意见,环保圈,2022-02-07

4、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放松”!环保圈,2022-03-03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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