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上下班发生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劳动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构成工伤。除了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外,工人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失踪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非主要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事故,是指侵权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