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保监局昨日公布《贵州省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2016年秋季学年起,在现有校方责任保险最高保额50万的基础上,将推行校方责任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即在学校无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给予一定额度的赔偿,其最高赔偿额度为20万元。
根据新推行的保险,其保险范围和对象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保险期限以学年度为基准,以在校生为基数,每学年度一保,一保一学年度。(学年度保险起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00:00至次年8月31日24:00)。
在承保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突发性侵害或者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险赔偿。
在合法合规开展投保方面,我省要求各个学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合法合规确定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不得违规操作,严防商业贿赂发生。遵循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为确保学校、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直中学的投保工作也要按照《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保险经纪机构(风险管理顾问)组织实施。保险经纪机构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落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直中学的承保理赔工作。 缴费标准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元(其中校方责任险5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5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风险防范方案,鼓励地方和学校在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为学校和师生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统筹推进。(记者 沈诗洁 编辑 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