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
昨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和
房源供应比例均进行了调整。
该政策今起正式实施。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截图
政策解读↓↓↓
一、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了两条新认定标准:
(一)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2020年7月22日,我市房产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宁九条”),明确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三、其他事项
(一)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二)符合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可提供前一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至“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1、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
2、未婚单身人士;
3、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
4、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
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须至窗口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三)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南京户籍满5年的申请人,如满足在线开具条件,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24小时后返回开具结果;如不满足在线开具条件,至窗口申请,经人工初审户籍证明后,开具一张暂不可使用的纸质无房购房证明,24小时后短信通知申请人该证明是否可使用的终审结果。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依法追责。
(四)已开具的无房购房证明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开具。
内容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报融媒体记者顾小萍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