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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设置要求】干货分享:建筑高度分类,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 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致相同,但仍有区别,当建筑高度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一、根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要求,住宅建筑不再按层数分类的方式,统一采用按高度分类的方式,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 )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注: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层建筑包括了超高层建筑。)

二、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高度分类如下: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注1:汽车库的建筑高度分类,要同时协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均属于高层汽车库。

注2:关于建筑高度及分类,可参见以下专题:

1、建筑高度的确定;

2、单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要概念及区分标准!

第三章 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一、根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5.2)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二、必须注意的是,《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认为避难层中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应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 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

三、住宅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还应满足《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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