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城市里“无障碍设施”越来越多,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这里的“无障碍设施”究竟有多少是真正“无障碍”的?这可就难说了。看看下面这张图,如果换做你坐在轮椅上,能否通过这个“无障碍坡道”?就在前几天,深圳一个患有成骨不全症的女孩坐在轮椅上通过无障碍通道上马路边的人行道时,因为无障碍通道坡度过大导致轮椅翻倒,并于当日被医院诊断出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其实,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如果我们到街上随便走走,就不难发现,现在的无障碍通道上不客气地说,可谓障碍重重,陷阱多多。比如,有的盲道上随便停着汽车、自行车,有的盲道上赫然竖着一根电线杆,还有下面这样在盲道上建水泥墩的,还有的无障碍通道转弯处过窄,让轮椅根本无法转向。更有甚者,在盲道上挖出深坑来,让残疾人防不胜防。
如果我们对照国外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和我国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很容易发现很多城市中的无障碍设施基本都是不达标的。
今天随处可见的盲道,看起来设计很简单,无非是一块砖上几条棱,但它的出现却非常晚。1965年,日本人三宅精一发明了一种有7×7个半圆形凸起的砖,这才有了盲道的雏形。盲道地砖分为两种,一种是竖条,意为前进;另一种是点状,意为前面有障碍,提示使用者前方上下坡或是需要转弯。不规范的盲道铺设,有时候是让人转向,有时候则是像故意把视障人士往百慕大三角区里引。
不过,中国用上这种砖还要更晚。在日本开始铺设盲道的时候,中国的盲人还只能在少数一些福利工厂做特定的工作。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为了尽快与世界助残事业接轨,才开始对一些街道进行无障碍改造。
这些改造开始于1985年,当时以王府井大街等主要街道作为试验点,但那时还没有盲道。直到1991年,北京蓝靛厂盲人聚集区才建起了第一条盲道。这条盲道的修建,一是因为当时盲人出现了意外事故,而另一个原因则是为了迎接即将在1994年举办的“远南残疾人运动会”。
这是中国首次承办国际残疾人赛事,当时的北京不仅仅是组织了上百场演出来宣传这一赛事,还将体育馆、运动员驻地附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并在1993年规定,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合应设置盲道。
后来,在2002年开展的 “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成为一项政绩考核的指标。紧接着就是始于2005年的“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这是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的最高荣誉。评选要求中就包括“道路、公园、公厕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于是,盲道就成了各大城市争荣誉的好指标。2007年,建设部、民政部等又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毫不意外,最被看重的指标还是盲道。
1985年北京市开始无障碍设施建设时,国内尚无先例,当时仅依据国外一些图片资料就开始了设计建设。1991年的盲道修建,也是仅靠几张国外盲道砖的图片,“边研制,边设计,边试铺”,最终完成。但这些“克服艰难自主研发”的故事,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好。因为运动式的大规模铺设,让原本就不成熟的技术在短时间内大量推广,也一并将弊端带了出来。
国际交通与安全科学协会(IATSS)2008年的一篇分析了17个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就发现,中国很多盲道都有安装错误,比如没有在交叉的道路上安装帮助弱视者的警示砖块。这样的盲道不仅无法提供帮助,甚至可能带来危险。
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只是简单地复制了日本的做法,却没有调查清楚日本的情况。比如中国的人行道上经常有许多障碍物,但日本的人行道上障碍物很少。但像欧洲和美国等国家,都是借鉴日本设计,再根据国情和环境制定自己的规则。中国没有这样“本土化”的过程,但铺设数量却远超欧美。快速的修建不仅让中国没有时间修正自己在前期的错误,甚至没有给中国留下时间去完善本该更为详细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一个合格的盲道,不仅是要有凹凸块,还要有特定的颜色或表面设计,能让盲人或者弱视者辨认出来盲道在哪里,哪里有转弯,哪里有楼梯或者危险。
事实上,早在2004年就有学者指出,国内的无障碍建设不应仅仅局限于盲道,而是应该针对更多更广泛的出行障碍人士,特别要着眼于老龄社会的来临,更多地考虑包括老年人、孕妇和行动不便人士等。这就要求盲道在设计时也要考虑到其他行动障碍人士的需求,比如适应老年人的需要将交通信号灯加以改造,使得横过马路的时间适当延长,等等。此外,还应包括支持居家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系统增加一键呼叫、转移呼叫功能;规定无障碍厕所建设范围,扩大无障碍电梯建设范围;鼓励出租车无障碍、网约车平台提供无障碍约车服务以及食品药品的无障碍信息支持。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个无障碍设施建设体系,使得城市真正成为一个对残障人士和老年人士更为友好的温馨之地。
日前,深圳市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拟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授权市残联、妇联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看到这一消息,我不禁为深圳的做法拍手叫好。
我始终有一个观点,那就是“个案推动进步,诉讼改变中国”。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能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对那些“司空见惯”的一个个具体问题较真碰硬地提起诉讼,社会有关方面才会从一次次败诉之后切实吸取教训,一点一滴地改进工作,最终实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像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因坡道太陡导致轮椅翻倒使得残疾女孩身亡的案例,完全可以对坡道修建者提起诉讼,要求其做出损害赔偿,这样还会让更多有类似情况的地方举一反三,为了避免引得官司上身,自己主动地加以整改,最终让我们的城市真正成为对残疾人士友好的、名副其实的“无障碍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