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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比例规定】政府采购推出“预付款”制度,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山东推出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24亿多元促就业创业资金支持复工复产。

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缓解企业资金难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山东省财政厅推出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给予提前支付资金支持,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据介绍,为让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起到实效,山东省财政厅作出具体实施细则。

一是明确预付款最低比例。要求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二是明确支付最长时限。要求采购人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要求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三是分类精准施策。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因其前期垫付资金压力小,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对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项目,为助力企业全力开工,其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此项制度从供应商切身利益出发,着眼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政府外部提前“输血”实现企业内部“造血”,助力企业顺畅复工复产、良性高效履约。

疫情发生以来,山东省财政把稳就业作为当前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今年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渠道安排促进就业创业方面资金24.31亿元,全力支持各地企业复工复产。

针对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反映迫切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山东省指导部分地区建立了稳岗补贴预付金制度,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简化资金拨付流程,不断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同时,省财政已将稳岗补贴资金4亿元一次性拨付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切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政府采购为何需采取预付款方式?

工程和货物采购中,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是常见的做法。但是在政府采购货物采购中,多年来形成了一个习惯,就是供应商必须交付全部货物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通过出台关政策允许或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条款;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不超过30%;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最大的负担是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和合同金额100%的垫付货款资金。很多中小企业由于难以筹集到这些资金,即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享受6%-10%的价格折扣,仍然难以参加投标。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制定了各采购单位预留30%的采购金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可享受6%-10%的价格折扣、中小企业可采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作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优惠政策,但是并没有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瓶颈”限制。

既然我们知道中小企业最需要支持的是资金,预付款保函就是我们亟待实施的做法。建议如下:

第一,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供应商预付货款是货物买卖合同的通行做法,但是在政府采购中很少采用,原因是采购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采购人通常不会主动向供应商预付货款,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政策层面提出要求,通过出台有关政策允许或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条款。

第二,为避免个别采购人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而不合理地加大预付款的比例,应对预付款的比例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不超过30%。

第三,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第四,为应对当前担保机构市场混乱的情况,财政部门应对可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机构作出限制。按照通行的做法,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机构应该是商业银行或经过财政部门考察核准的专业担保机构。目前,工程建设项目中还在实行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形式,也可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保函的一种尝试。

第五,财政部门应对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的履约情况加强监督。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全国,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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