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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下水管道规定】管道有问题,谁是责任方

事件

最近,住在新西南路400区的3楼欧洲女士遇到了忧虑。楼下2楼的居民偷偷更换北阳台的下水道,将管道的排水口增加到建筑物门洞上方的小平台上,这样欧洲女士的家只要用水,水就会流到小平台上。(这是我的生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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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对于图片中的“改造”,我们联系到了莘庄城管中队征求回应。中队一级行政执法员 黄东 回应说,“经过城管队员现场核实 2楼居民确实存在擅自改管道的现象,但并非欧女士所说的是污水管道,而是雨水管道。”

黄东明确表示,不管是雨水管道还是污水管道都属于公共设施,居民是不能擅自改动的。

2楼居民为什么会擅自改动雨水管道呢?

经过了解,原来这是一起连环事件。

起因的源头在4楼,4楼的居民当初装修时将雨水管道弄坏了,物业维修时没有根治,导制2楼如果不更改水管的话,水就会流进2楼住户家的阳台,结果最终还影响到了3楼的欧女士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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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过协商,2楼业主表示将在月底前将管道整改好,后续物业将对主管道进行维修。

律师有话说

本期点评嘉宾: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任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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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原因2楼擅自更改管道的行为始终是不对的,要解决此事的根本性问题,还是需要查清管道堵塞的原因。

如果是4楼业主自家管道堵塞,应由业主自行修理、疏通;如果是小区公共管道堵塞问题,那小区物业就有及时疏通、维修的义务。

2楼业主擅自改变雨水管道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规定中所禁止的“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周边邻居生活造成影响,还对小区造成污染,属于侵权行为。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有违反物业使用规定的行为,也应该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委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即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部门现场检查核实后,可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责任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相邻权的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侵害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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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碰到渗水、水管堵塞现现象经常遇到。物业公司需要对房屋楼顶、公共管道、公区区域定期检查,定期疏通,不能疏于管理。业主遇到这渗水、漏水要互相体谅积极沟通和帮助解决,物业公司、居委会协调处理。

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还需要相互体谅、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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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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