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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猫牌电缆】天津:近三年依法批捕各类侵权假冒案件98件147人

正义网天津4月26日电(张宁/通讯员贾岩王忠恒)前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近3年来逮捕了98起侵权伪造案件147起,提起公诉146起259人。

据悉,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建立健全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六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专业化办案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不断完善“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注重发挥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利用“监督立案机制”,对侵害民生民利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搭建“服务对接机制”,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法律服务;积极拓展“两法衔接机制”,推动打击制假售假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作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此外,为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各级机关机采取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利用3·15、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布办公室电话,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诚实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氛围。

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王伟、董永昌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王伟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9日与某企业签订价值共计人民币718886.2元的“小猫”牌电缆的供销合同,并联系河北省霸州市宏光伟业工厂刘国辉(另案处理)为其制造价值66万余元的假冒“小猫”牌电缆。王伟指使被告人董永昌携带假冒的标有“小猫”牌商标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接收刘国辉送来的假冒“小猫”牌电缆,向某企业供货。经鉴别证明,标有“小猫”牌商标的产品合格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合格证。

被告人王伟、董永昌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7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王伟、董永昌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5日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董永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评析:董永昌身为公司业务员,与王伟合谋在河北省制作假冒电缆线,由董永昌负责接货并粘贴假的防伪标识,制作假的备案单据,加盖假的印章,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永昌具有明知故意,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俊合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俊合购买制假设备和原料,生产、制造假冒“六月香”注册商标品牌和假冒“淘大”注册商标品牌的产品,并销售到外省,销售价值为人民币135260元。2014年7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会同天津市工商局静海分局工作人员在加工窝点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26356.8元。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日立案侦查,2015年11月4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俊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检察官评析: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和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经过多次补充侦查、走访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辖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冯宝东、梁军侵犯著作权案

2010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冯宝东通过王虹(另案处理)经营的河北省保定市百科印刷厂印制大量图书向全国多地销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从冯宝东租用的仓库查获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81种123730册,并从保定市百科印刷厂扣押了印刷后尚未向冯宝东运送的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3种7650册。经鉴定,在冯宝东仓库被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13种23600册、非法出版物45种67430册;在保定市百科印刷厂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2种6900册、非法出版物1种750册。2010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梁军从被告人冯宝东及他人处购进大量图书,在其经营的揽胜斋书店进行销售。2012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揽胜斋书店及其存书仓库依法搜查,查获涉嫌非法出版的图书245种4535册。经鉴定,梁军被查获的图书中有侵权盗版书6种442册、非法出版物156种3129册。

2012年9月7日,公安河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2年12月12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冯宝东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以犯罪嫌疑人梁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2013年4月12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宝东、梁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9日,河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宝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认定被告人梁军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评析:该案是近一时期侦破的华北地区涉案侵权图书数量最大、销售范围最广的刑事案件,依法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市场秩序。

葛云震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0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葛云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排球、足球,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180127元。2012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春玉在明知被告人葛云震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为其提供生产厂房。2012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房礼娟在明知被告人葛云震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生产设备、部分生产原材料并协助葛云震进行生产、经营。另查明,2009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葛云震先后多次从河北省廊坊市王永庆(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篮球并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12297元。

2013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葛云震、房礼娟、王春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10月30日,移送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0月29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以葛云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房礼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王春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评析:本案涉及到对知名体育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认真核查证据,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依法据实准确认定每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办理为依法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刘文甫、薛成来、边学才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薛成来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文甫、边学才多次从外省购进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后在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区等地先后出售给王某某等人。期间三人用销售款购买货车并租赁房屋用于存放购进的卷烟。2012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内查获存放的大量卷烟。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本案经侦查报捕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窝藏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文甫、薛成来、边学才批准逮捕。2012年8月16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薛成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文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边学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检察官评析:本案属于侵害民生的典型案件,涉案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同时又是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严厉打击。

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抗诉案件典型案例

天津某肉联厂与宋某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天津某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生产的大型国有企业。1995年1月13日起,该厂开始使用“卡通猪”的形象宣传产品。1999年,该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间,担任该厂广告播出代理,且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该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香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使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该厂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匾、产品广告、产品运输车厢上。2010年4月7日,宋某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某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2010年7月30日,宋某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卡通猪”图形予以版权登记。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7月,宋某以天津某肉联厂的广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12年4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肉联厂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于2012年12月3日依法提出抗诉。2013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肉联厂使用“卡通猪”形象系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了原终审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评析: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老牌国有企业品牌形象和人民群众对知名食品品牌的信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准确提出抗诉意见,获得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和“2015年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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