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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网讯
新的供热季来临,供热质量又成为市民最为关心的话题。10月2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台的《吉林市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进行解读。
据了解,我市原《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已执行16年。随着经济发展,近几年我市供热费又连续调整,但退费比例没有做相应调整,居民用户对室温检测时间、供热企业退费不及时等问题反映也比较强烈,这份《细则》已不能满足目前供热管理工作需要。
我市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吉林市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对市区及县(市)城区居民热用户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等做出了相关调整,促进供热质量提升,更好地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包括设置固定测温点、退费条件、室内温度检测、退费标准、退费时间、适用范围等15条内容。
《办法》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要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入户测温时间要避开10时至14时。
居民热用户当月内3次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平均值为14℃以下全额退还当月热费。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为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
另外,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导致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要予以纠正,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与原《细则》相比,新《办法》增加了设置固定测温点的规定,实现在线监测供热质量,作为监管和考评供热经营企业依据,加大对企业约束力。原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平均温度低于18℃”,调整为“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退费最低标准从10℃提高到14℃,并提高退费比例和金额。“因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条款取消。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璩竹林 松花江网编辑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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