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税率-速扣数
【举例】陈老师本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津贴3200元,因公出差差旅费津贴1500元,按照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五险一金”1455元。
【答案】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3200-1455-3500
=4245(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245×10%-105
=319.5(元)
·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在每月减除3500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即共计4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为:
①“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②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小A为某外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6年7月,该外资企业支付给小A的薪金为8000元,代扣社保、公积金1000元;同月,小A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3000元;
请计算:
1.该外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小A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
(1)外资企业应为小A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8000-1000-3500)×10%-105=245(元)
(2)派遣单位应为小A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3000×10%-105=195(元)
(3)小A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8000+3000-1000-3500)×20%-555=745(元);小A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305元(745-245-195)。
·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分别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税额。
不能够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
√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举例】某远洋运输业员工小A2015年全年取得税前工资90000元,船员伙食费标准为每月1800元,全年已经依法代扣个税1500元。
【答案】
每月平均工资:90000/12=7500元
每月应税所得:7500-4800=2700元
全年应代扣个税:(2700×10%-105)×12=1980元
应补缴个税:1980-1500=480元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省地税报省政府批准确定,报总局备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征税
√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