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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雁引路与汇通路口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人被依法刑拘。经进一步调查,12月16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肇事车所有人也被依法刑拘。此案为我市重大事故源头追责第一例,今后类似案件也将依此办理。

2017年10月1日,赵某驾驶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通路丁字路口时,适逢王某驾驶陕A35D29号小型轿车,车内驾驶员在内共5名乘客,沿雁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内三名乘客死亡,另外两名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长安大队调查,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交警长安大队于2017年10月2日刑事拘留。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交警长安大队继续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发现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挂靠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锦,负责该车日常管理。

通过调查证明王某锦在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无渣土车备案证,未审批运行路线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司机赵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王某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于2017年1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此案为我市重大事故源头追责第一例,今后类似案件也将依此办理。市交警支队还将更加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企业,车队将进行常态化的安全责任倒查,对管理不到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依照法律严肃追究责任。西安交警也呼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交通安全,大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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