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26日讯(通讯员 虞淇均 杨红霞)自汽车新零售开始成为行业热点,“零首付”“万元购”“以租代购” “零利率”等各种购车的广告不断冲击消费者的低价购车甚至免费用车的心理。日前,新宁县李先生就因为相信以租代购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后出现拖欠租金行为而被诉至法院,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合计49250.84元。
2017年8月,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购买的长安福特汽车一辆,购车额133245.04元,融资额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并约定:被告如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若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被告另须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计算出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同时,被告作为抵押人以租赁车辆为抵押物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后再加1元,则有权取得车辆所有权。
2018年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计55429.05元后出现拖欠租金的行为,原告催收未果。2019年4月,原告将车辆收回、鉴定、寄卖,得价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才得知车辆已被原告处置的事实。
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后,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将租赁物收回并进行了处置,被告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车辆,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只需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间产生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赁物处置款已超过其应得的租金及违约金总和。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