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2013年5月在利星行(北京)汽车有限公司花费7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进口的奔驰轿车,型号为S300L。提车后该车多次出现同一严重质量故障,即由于车辆的核心部件——汽车电脑ME控制单元的问题,导致发动机经常打不着火,致使车主10多次抛锚。自购车至今将近3年,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时间较长,4S店未提供过任何备用车或合理费用补偿,亦未给予过拖车费等费用补偿。鉴于自购车之日起算的保修期限即将截止,而该电脑部件极可能在此期限届满后又发生严重的故障,顾女士向4S店提出延长包修期三年的要求,却遭到拒绝。因此,顾女士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延长保修期三年,并赔偿拖车费等共计1万元。
被告4S店代理人表示,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原告的要求不在汽车三包范畴之内,根据相关法律,所有规定都没有对延长保修期作出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延长保修期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奔驰统一的保修规定,4S店已经为原告进行了保修,并免费更换了部件,已经恢复到车辆运行标准,因此不同意延长保修期的诉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