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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摩托车可以保商业险吗

A6工作室魏然

带你先睹为快

知道吗?车险条款又要改了,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简称:中保协)向各家保险总公司发出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询意见稿。每次变动,必然带来保险责任的变化,一些过去免赔的内容,修改之后就可以赔偿了,因此从事车险理赔的伙伴都要适应好长时间。 本次,我们先列举一些变化比较大的地方,提前了解一下。当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本肯定会有差别,所以这次讨论,纯粹提前满足大家的好奇心,具体执行仍然以中保协发布最终版本为准。

总则 第二条

修订前内容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新能源汽车。

新版车险条款将 新能源汽车排除在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之外,说明单独的《新能源车险条款》将会伴随着新条款的发布一同发布。 新能源汽车单独条款发布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由于新能源车辆在车身结构,风险构成与普通的燃油汽车有很大不同,套用现在车险条款明显合适,给车险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电池风险有机会我们另外开一个话题讨论)。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

修订前内容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修订后内容

(四)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这是本次修改变化比较大的地方,新条款将地震加入了车险的保险责任。我们知道,地震作为特殊的巨灾风险,风险损失集中度太高,一直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个别国家是以单独的《巨灾保险》应对地震风险带来的损失。本次车险条款把地震加入保险责任,一方面是充分考虑的近几年地震频发,给广大车主带的潜在风险,解决地震后受灾群众的实际经济困难。但是另外一方面,商业车险作为特殊的商业产品,保险公司仍然要以盈利为目的,将地震纳入保险责任,是否经过精算风险增加的程度,保费以及费率的是否会相应的上调,上调的比例是否合理,都将是对本次条款修改的考验。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

修订前内容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 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修订后内容

1、交通肇事逃逸;

对于“逃逸”行为作为免赔条款的修改,在我看来,又是走了一条回头路。 上一次车险条款修改最大变化的就是将“逃逸”变为了“离开”。我们知道“逃逸”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而保险公司很难证明驾驶员的离开行为是不是故意,而“离开”是一个客观事实,只要证明驾驶员在没有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这次新的征求意见稿,又将“离开”替换成“交通肇事逃逸”。将驾驶员离开现场行为的认定权力,交回了交警部门,今后只有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交通肇事逃逸”字样,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当然,这也不是什么坏事,本来让保险公司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角色,确实尴尬,本次修改后,保险公司在进行案件调查的时候,必须更加依靠我们公安部门了。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八条 第二款

修订前内容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修订后内容

删除

删除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虽然比以前大了,但是起码不用纠结了。 本身交通运管部门对资格证管理就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拿来拒赔客户,争议也非常大,打官司也是胜少败多。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八条 第三款

修订前内容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修订后内容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删除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对广大车主来说是好消息,现在车辆审验不是一年一审了,偶尔忘记也不会被拒赔了。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拒赔案件可能会少很多,但是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和客户发生争议,动不动闹上法庭了。从实际经验来说,巨大多数事故发生,与车辆自身性能没有直接关系,也就说和是否审验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以没有审验拒赔,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这次除外责任删了,挺好。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九条

修订前内容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修订后内容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地震问题刚才说了,不讨论。这一条主要变化是“恐怖活动”纳入的保险范围内,这也符合国家反恐形势的要求,为国家分忧。新闻公开报道的恐怖活动虽然很少,但是对无辜受害者来说,车辆受损本来就是无妄之灾,保险公司再不赔偿损失,更是雪上加霜。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烧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修订后内容

(二)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小编十几年的理赔工作中,遇到“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烧烤”导致的保险事故也没有几起。只有冬天的时候老柴油车启动困难时,有人点火烘烤的导致事故情况。 删除这一条对保险个公司来说,保险责任有所扩大,但是实际承担的赔偿并不会增加多少,删除就删除吧。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

修订前内容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超载不再扣免赔了,对广大运输车主来说,是不是可以放开超了,反正有保险公司买单。顺便替保险公司问一句,车辆超载,行驶中车辆侧翻,谁来认定超载是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呢?交警认定书上写事故原因“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和“超载”,这个怎么算呢?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第十六条

修订前内容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修订后内容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维修单位类型、配件类型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未协商确定的,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对于本条的修改,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今后保险公司的定损权,需要慢慢让出来了。只要客户发生争议,就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而有资质的第三方是谁,保险公估肯定算吧。对公估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春天来了。

上面是车损的主要变化,有些描述性的修改,我们就忽略了。下面是三者险的变化,对于车损险一样的变化,就不重复了,我们只看看三者险特殊的变化。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修订前内容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删除了这一条免责,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事故三者来说,是好事。且这样的情况发生概率很低,就这样改吧,没意见。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修订前内容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修订后内容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了“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是我认为本次修改最明智的地方。人家挂车保了保险,但是赔偿的时候,赔偿限额不能超过主车的限额,明显不合理。只要把主车和挂车商业三者险的费率调整成一样,就不用担心主车少保,挂车多保的问题了。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四十二条

修订前内容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将三者险的除外责任这一条删除用意,小编实在不明白。是认为我们国家强制性的承保覆盖已经100%了,不需要单独说明了。还是说鼓励车主不承保交强险了,发生事故,就算没有交强险,车主只要保险商业三者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损失,对车主来说,保不保交强险,关系不大,只要上路注意别被交警抓住就好了?

释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增加了“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解释非常好,明确了停放期间和作业期间也是属于保险范围了,减少了理赔争议。小编想多说一句,能不能也增加“污染”的定义,这个地方目前争议也比较大啊。

释义-【自燃】

修订前内容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修订后内容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及其他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一个“其他”让自燃的保险责任又扩大不少,轮胎摩擦起火是不是今后就归于自燃了? 三元催化夹杂的稻草引起的火灾是不是就归于自燃了? 求解释。

附加险方面,新的几个有意思的险种,《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附加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附加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附加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现在车辆救援、代办年检都是送的,送的,送的,现在要花钱买了。

一旦作为附加条款,销售部门所谓“投保礼”赠送是不是不可以了。 还有代驾险,我怎么知道一年需要几次代驾服务?这个怎么保?服务谁提供,是理赔人帮客户开车,还是外包给代驾公司?

重申一遍,这是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会有差别,但是我们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扩大保险责任,减少理赔争议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不再是和客户纠结赔不赔,而是要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对于本次修改,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可以留言讨论。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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