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即日起
石家庄市区严查、严控
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为净化道路交通秩序环境,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领头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决定,自即日起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每天安排多组摩托车专项整治小分队
行动中,交管局机动大队、各执勤大队机动中队每天安排多组摩托车专项整治小分队,每组不少于5名骑警,根据摩托车出入规律特点,在石家庄市主城区范围机动灵活设置检查岗位,依法查处、处罚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环城交警大队依托13个警务站,严控摩托车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每天组织不少于5处摩托车整治点位
石家庄市区5个交警大队,每个交警大队每天组织不少于5处摩托车整治点位,每处点位不少于3-5人,并依托本大队现有执勤岗位,依法查处、处罚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环交警大队每天在三环路沿线安排不少于3组流动执法队,每组不少于2人,依法查处、处罚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各交警大队将约谈辖区摩托车行业协会负责人,讲清楚石家庄市摩托车管控要求、整治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教育引导作用,争取广大摩托车驾驶人的理解和支持。
这类行为将被罚款100元,记3分
石家庄市区交通违法电子抓拍系统将对违法进入三环路范围的摩托车进行抓拍处罚。对违反限行规定进入三环路以内通行但无其他交通违法性的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罚款100元,记3分。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截至6月30日17时,石家庄市区共查处摩托车闯禁行行为78起。
附:摩托车常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
摩托车常见道路交通违法及处罚
一、仅罚款的违法行为
1.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
2. 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3.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50元;
4.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罚款50元;
5.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元;
6.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7.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罚款100元;
8.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牵引摩托车的,罚款200元;
9. 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
1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100元。
11.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二、罚款并扣分的违法行为
1.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3分;
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200元,记3分;
3.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前车超车时超车的,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罚款200元,记3分;
4.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100元,记6分;
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罚款200元,记2分;
6.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
7.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8.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2分。
三、12分/拘留/扣车/重罚的违法行为
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仍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2. 将第三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将第三类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罚款200元,可以并处吊销;
3.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4. 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罚款500元,记12分;
5.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罚款500元,排查盗抢;
6.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
7. 驾驶拼装的第三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三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500元,扣证、收缴、强制报废;
8. 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罚款200元,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9.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罚款500元;
1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理。
转发扩散
提醒更多人注意!
来源:石家庄公安交警、石家庄交通广播、河北综合广播、燕赵晚报
来源: 长城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