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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摩托车上路合法吗〕摩托车水车怎么合法上路!

6月22日上午,随着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宏开“开始销毁”的一声指令下,市交警部门设置的19处集中销毁现场,累计销毁非法拼装及报废摩托车1.2万台。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交警部门依法取缔查扣非法摩托车、三轮车2.8万台。

昨天上午记者在甘井子交警大队拉树房停车场“拼装及报废摩托车集中销毁现场”看到,两辆大铲车高扬起铲斗,有力地向推放在一起的几辆三轮摩托车拍去,伴随着“咯吱咯吱”的金属碎裂声,原来成型的摩托车骨架“变身”为一堆废铁。

摩托车在涉人伤事故中占比大

近年来,无牌无证或拼装报废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非法上路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和安全隐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的逝去,一个个血淋淋的现场发人深省。本市自1995年以来,为了限制摩托车无序发展,就对摩托车登记实施总量控制政策。大连市内不予办理摩托车上牌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以低廉价格从非正常渠道违规购买非法拼装、报废的摩托车。更有甚者,使用无牌无手续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另外,因特殊车体结构摩托车被俗称为“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人担心被执法部门查处,为逃避责任往往驾车逃逸,受害方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据交警部门统计,在本市伤人的交通事故中,摩托车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上半年取缔非法摩托车2.8万台

据市交警支队交通处处长薛军介绍,今年以来,市交警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源头监控与路面整治并举、取缔查处与宣传引导同步,单警作战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全力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坚决惩处违法停车、机动三轮车违法上路以及大货车野蛮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取缔查扣摩托车、三轮车2.8万台、违停38.6万件、货车野蛮驾驶1.5万件,取得了高压震慑违法行为、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净化城区交通环境的预期效果。

多年以来,交警部门始终把取缔无牌无证、拼装报废摩托车作为日常管控的重点常抓不懈。“无牌无证、非法拼装,安全技术性能无法保证,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根据市政府及公安局工作部署,对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非法车辆集中进行销毁,同时对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薛军介绍说,对非法上路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交警部门将常态化予以打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千万别图一时方便,乘坐无牌无证、拼装报废的“摩的”,尽量选择公交交通工具出行,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公告3个月不处理交警部门依法处置

为加强对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做出了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15年3月修定的《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对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深挖严打非法改装黑窝点完善绿标路

昨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95条96条和98条规定,交警部门对经法定公告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且符合拼装报废标准的1.2万辆两轮、三轮摩托车依法进行销毁。此次组织集中销毁行动的目的是,彻底截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整备车辆及零部件流入社会,从源头上坚决杜绝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净化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据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徐宏开介绍,即日起,交警部门将抓住市民共同关注,共同支持交管工作的有利契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违法上路,大货车野蛮驾驶,僵车、户外广告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继续会同职能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的黑窝点,从事报废回收的黑市场进行彻查彻改,深挖严打,积极淘汰黄标车,完善绿标路,严抓报废车,全面掀起整治的新一轮高潮,为本市创造更加畅通、安全和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创文明的交通环境。

交警部门提醒,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报废期满前要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摄影记者孙振芳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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