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7月29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王群)大众网记者从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案,驾驶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月27日下午,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及李某,行驶至菏泽市人民南路与牡丹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李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办案法官介绍说,摩托车、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一样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如果驾驶员在驾驶此类车辆涉酒的话,同样面临酒驾或醉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