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
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长至10年至12年。
其它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摩托车报废的标准:
1.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 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3. 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5.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 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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