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城区摩托车限控管理
和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提升怀化市城区道路通行能力,有效解决怀化市城区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等影响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实现市委、市政府建设“一个中心、四个怀化”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怀化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1年至203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怀化市城区分步实施摩托车限控管理和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日起,怀化市本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鹤城区范围内停止办理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和所有权转入登记。
二、原已在怀化市本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鹤城区籍车主,请于2015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凭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年度检验有效的摩托车行驶证、摩托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区各车管服务站审核备案,免费领取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
三、2015年8月1日后,鹤城区籍摩托车在城区环城路以内上路行驶必须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未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的两轮摩托车禁止驶入怀化市城区环城路东至迎丰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东南至东环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南至南环路与本业大道路交叉路口、西至西环路与天星西路交叉路口、西北至怀西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北至北环路与湖天北路交叉路口、东北至北环路与顺天北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城区主次干道(含怀化市经开区道路)。通行证必须与摩托车行驶证统一相符,通行证不得转借、挪用至其它车辆使用。
四、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继续执行2002年6月19日怀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怀化城区机动车三轮车运行和禁止二轮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决定》,城区环城路东至迎丰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东南至东环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南至南环路与本业大道路交叉路口、西至西环路与天星西路交叉路口、西北至怀西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北至北环路与湖天北路交叉路口、东北至北环路与顺天北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城区主次干道(含怀化市经开区道路)7时至22时全路段禁止通行。
五、已经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车轮)电动自行车的鹤城区籍车主,请于2015年6月起,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前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区各车管服务站登记备案,免费领取怀化市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
六、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5年6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6月1日后继续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将对销售商依法处罚;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由销售商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1月1日后,未悬挂怀化市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车,一律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七、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等候红灯应驶入摩托车专用候等区;严禁摩托车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非法安装遮阳伞、随意穿插、违法变道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八、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最右侧车道靠路边1.5米内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非法安装遮阳伞、在机动车道内随意穿插,违法变道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指定的摩托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内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十、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经销商,由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工商管理、质监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城区交通组织优化指挥部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