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修订稿有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6月16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昆明市司法局提出意见。
记者注意到,昆明市拟规定核定载客数13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同时,拟规定外廓尺寸高度2.5米(含)以上的机动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上层及相连匝道行驶。
此外,拟规定学员驾驶的教练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畜力车、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外的车辆,不得在绕城高速(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行驶。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下车辆
22点后可进二环以内道路
在《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昆明市拟规定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呈贡区石龙路(不含)、碧潭街(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上行驶。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全天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呈贡区石龙路(不含)、碧潭街(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区域以内道路;绕城高速(不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行驶。
摩托车
不再补办或者续办入城准行证
昆明市拟规定,2007年9月1日(不含)前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一二一大街(不含)、西昌路(不含)、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不在昆明市注册登记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昆明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行政辖区内道路行驶。其中西翥街道、滇源街道、阿子营街道、海口街道、马金铺街道、七甸街道行政辖区暂缓实施。
此外,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有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摩托车灭失、遗失的,不再补办或者续办入城准行证。
特殊车辆
需核准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执行公务或者运送城市生产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开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市政工程管养及抢修、市容环境维护、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从事旅游客运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名词释义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绕城高速”是指东绕城高速(大冲立交至乌龙立交)、昆曲高速(乌龙立交至九龙湾立交)、西北绕城高速(九龙湾立交至和平村立交)、昆安高速(和平村立交至高峣立交)、绕城高速内环中线(高峣立交至大冲立交段)。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