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17时许
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
沿福兰线由南向北行驶
行至福兰线2432公里+600米处左转弯时
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
驾驶的甘K9C1**号小型轿车相撞
造成石某某受伤
送陇南市徽县人民医院救治
于2021年3月26日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违法加装雨棚的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进入夏季,电动车加装雨棚或遮阳伞行为呈多发态势。夏天遮阳、冬天挡风、雨天避雨,这种安装在电动车上的遮阳伞和雨棚已经成为电动车一族的“心头爱”,但“心头爱”却也是“大祸根”,不仅扰乱路面通行秩序,还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为有效遏制交通乱象
浄化道路交通环境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陇南公安交警结合
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采取“四+措施”重拳整治电动车
摩托车非法加装遮阳和雨棚等违法行为
最大限度的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交通工具上安装遮阳伞,不仅违法,也非常危险。从违法性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得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改变了这个特征就属于违法。从危害性来讲,安装了遮阳伞,骑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刮擦,带来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刮风下雨的过程中,操作性、稳定性就更差,就会造成更大的后果。
遮阳伞遮住了阳光和雨水,同时也挡住了安全。在此,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私自改装车辆,尤其是在电动车、摩托车上擅自加装各种挡雨遮阳的装置。同时,也奉劝已经安装了遮阳伞的市民赶紧拆除,以免给自己的人身带来伤害。
你的电动车或摩托车上装有遮阳伞吗?
电动车装遮阳伞变“夺命伞”的事故案例!
电动车遮阳伞变“夺命伞”肠穿肚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段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