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长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某日,驾龄不到一年的王某驾驶其刚刚购买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甘某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点,因未确保安全车速且临危操作不当,致己车前右部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驶出路北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新陵牌两轮摩托车后部相撞,造成崔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崔某某、田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本次事故经长武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并一一详细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经过半天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代被告王某负担原告崔某某、田某某一切合理费用。法庭高效便民的办案方式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法官寄予:购买机动车,及时购买保险,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时双方当事人陷入经济危机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