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周硕 非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通行;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也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这是昆明市公安局草拟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内容。6月6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处发布公告,就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6日—7月31日。
公告中表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昆明市公安局草拟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6日—7月31日。
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9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勤务处。联系电话:0871-63055780,传真:0871-63055769,邮箱:qwc125@qq.com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行政辖区范围内道路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引导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引导服务。
第五条 核定载客数十三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第七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车、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全天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
前款所述车辆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三)东绕城高速(不含)、西北绕城高速(不含)、昆安高速(高峣立交区至和平村收费站,不含)、绕城高速内环中线(不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
第八条 载货汽车、外廓尺寸高度2.5米(含)以上其他机动车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上层及相连匝道行驶。
第九条 畜力车、人力板车不得在三环路(含)围合区域以内城市道路及高等级公路行驶;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绕城高速(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行驶。
第十条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非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二条 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条件或者遗失的,入城准行证作废,不再补办和续办。
第十三条 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生活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其他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第十五条 因执行公务、运送城市生产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开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市政工程管养及抢修、市容环境维护、接送单位职工上下班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以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三)“三环路围合范围”是指广福路、昌宏路、彩云北路、东三环、园博路、北辰大道、金色大道、西北三环、滇缅大道、春雨路、华苑路围合区域;
(四)“绕城高速围合范围”是指东绕城高速(科技园立交至乌龙立交)、昆曲高速(乌龙立交至九龙湾立交)、西北绕城高速(九龙湾立交至和平村立交)、昆安高速(和平村立交至高峣立交)、绕城高速内环中线围合区域;
(五)“绕城高速内环中线”是指南连接线高速公路高峣立交至科技园立交段。
第十八条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所规定的通行时间、范围和车辆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