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修改,并且一些配套制度将于4月1日施行。 这些新政策包括自主约考;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放宽残疾人驾驶条件等等好多关乎车主利益的好政策。
身体条件放宽
看点一: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AB类、摩托车驾驶证不含其内,仍依照原标准)。
看点二: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AB类、摩托车驾驶证不含其内,仍依照原标准)。
学证条件放宽
看点三:原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改为学习驾驶证明,且须随车携带(学习驾驶证明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看点四:初领、增驾AB类驾驶证不受地域限制(原规定:AB类驾驶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报考)。
看点五:新增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可以增驾A1。
看点六:新增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年龄降低至20周岁,并增驾间隔年限缩短至一个记分周期(除此情形外,大型客车须年满26周岁、牵引车须年满24周岁,方可报考),申请学员须出具学籍证明。
看点七:因超期(军警、境外驾驶证因超期被注销的,需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提交身体条件体检证明、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条件被注销或本人申请注销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用培训直接报名考试,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看点八:取消“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的规定,改为“白天考试时,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看点九:科二、科三(路考)可同时预约,可连续考试,均合格后,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二、科三考试顺序没有限制,可先考科二,也可先考科三。
看点十:AB类驾驶证科二、科三考试,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补考时已经合格的项目不再补考,但仅限于考一补一。补考仍不合格,重新预约考试时,所有考试项目均要重考。
看点十一:AB类驾驶证被降级后,在本记分周期和最后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即可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原规定:需要间隔三年或五年才可增驾)。
看点十二:申请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
办理业务更方便
看点十三:提交身体条件体检证明、补换证、审验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均可办理;注销仍须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级的,在参加满分考试地车管所办理。
看点十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看点十五:删除关于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的规定。
看点十六:新增“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规定。
驾驶证救济政策
看点十七:年龄在70(原规定60周岁)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具备前述情形,因未提供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即可恢复驾驶资格(原规定需要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才可恢复驾驶资格)。
管理更严格
看点十八:新增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三个月内有返乡记录,视为不连续情形),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等同于全部重考,限制了在境外、国外买卖驾驶证)
看点十九:针对驾驶证实习期内满分管理,系统升级后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时间节点进行记分(升级前是以处理时间为时间节点进行记分)。
看点二十:交通管理部门录入和处理违章时,须输入驾驶证证芯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