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
2.
驾驶摩托车、助力车请自觉戴好安全头盔。
3.
无牌无证、未年检或已达报废期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一律查扣。
4.
驾驶摩托车上路,要做到有牌有证、投保险、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
2019年4月15日前生产、购买的,已申领了湘潭防盗备案登记号牌的电动车和规格为200*120mm黄底黑字黑框线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三轮车可以按《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使用至2024年2月29日止。倡导驾驶上述车辆的人员积极申领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以上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号牌且随车携带车辆证件和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手续。对于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
1、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CCC”认证;
2、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摩托车(含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许可;扣留的未取得公告许可车辆,车主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在承诺不再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接受依法罚款处罚后发还车辆(鼓励依法向生产商、销售商维权)。如再次被查出,从重处罚;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发还。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3、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条件达到报废标准或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并进行注销登记。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所有燃油车辆,除符合国家标准并由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外都属于机动车,均需要取得相应类型的驾驶证方可驾驶。
5、对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蓬)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责令拆除收缴并对驾驶人处500元(50元)罚款;驾驶(乘痤)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罚款200元(三摩)、50元、20元;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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