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摩友购新车后,一般都是由车行帮助代办牌照,可是还有一部分并未代办的摩友,很疑惑“摩托车与电动车上牌”问题,或许大家都有很多疑问,不知道“两轮电动车黄牌、蓝牌、绿牌和白牌有什么区别”、“摩托车新车入户为什么没有前牌”、“摩托车临时牌照有没有公里数限制”、“摩托车故意污损号牌会怎么样”,面对这些灵魂拷问,本文一一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摩友们。
灵魂拷问一:两轮电动车黄牌、蓝牌、绿牌和白牌有什么区别?
(1)黄牌:黄牌分两类,一种是电摩上牌一般都是黄牌;还有一种就是有地区给予临时过渡期的超标车统一安装黄牌,并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予以管理。临时通行防盗车牌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根据各地区政策不同时间不同,大多数地区3年有效期)
(2)蓝牌:太原的蓝色车牌也是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已购使用电动自行车使用的,也就是国标车,统一安装正式防盗车牌(蓝底白字)
(3)绿牌: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已购使用电动自行车,也就是国标车,统一安装正式防盗车牌(绿底白字)
(4)白牌:白牌也是作为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超标车的临时过渡使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予以管理。临时通行防盗车白色牌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根据各地区政策不同时间不同,大多数地区3年有效期)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超标车”到底是哪种车牌,根据地区政策不同有所不同:有地区给予临时过渡期的超标车统一安装黄牌,但是很多地区机动车电摩也是黄色车牌,为了区分有的地区对超标车发放白色车牌,白色车牌车辆是在地方过渡年限结束之后强制报废的车辆。以下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上绿牌)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能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6、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
灵魂拷问二:摩托车新车入户为什么没有前牌
根据《关于实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国机动车号牌〉》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该行业标准对部分机动车号牌数量、分类、颜色、外廓尺寸、适用范围、序号编码规则、技术要求、安装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其中,摩托车号牌由原来的前后悬挂改为只需悬挂单面号牌,即后号牌。
为什么只需要悬挂后牌呢?
一是因为以前摩托车前号牌要么是在摩托车正前方,要么是在摩托车前侧面,与车轮在同一个方向,没有统一,人在正前方并不一定能清楚的看到号牌,另一方面因为在快速行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号牌可能给人带来二次伤害,基于上述考虑,相关部门对摩托车号牌做出新规定:各地车管部门从2014年开始就对新入户的摩托车只核发后号牌,取消前号牌。而此前办理入户的摩托车,不需要拆除前号牌。如果号牌丢失,补领时也按新规办理,只需要补领后牌。
得出如下几个规律:
1、凡是我们看摩托车车身上有两块牌照的,一般都是2014年以前上牌的摩托车。
2、如果2014年以前的摩托车牌照丢失了,补办牌照也只有一个后牌了。
3、摩托车一个后牌是对摩托车主的人文关怀,不是政府部门偷工减料。
灵魂拷问三:摩托车临时牌照有没有公里数限制
临时牌照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临时牌照是在车主取得正式牌照前的一种过渡牌照,它的法律效应和正式牌照一样,在取得正式牌照后临时号牌即作废。
首先是购买机动车,我们在正规的产商经销商处购买,购置好机动车,会得到相关的购车证件,如本次购置的为进口车,会得到(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辆随车检验单,机动车购置发票),这是我们后面办理临时牌照所需要的有关证件,购买完车了就要上保险,本次购车地点为北京市,我们选择中国人寿保险(不同省市要咨询当地的保险公司,看在摩托车保险上的政策是什么样的)。
在临时牌照正面最上方明确提示,正确悬挂的位置以及未悬挂的处罚办法,按照无照驾驶处罚(200元罚款并记12分),还要注意的是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在最下方有明确标识,临时牌照只有在有效期内才有效,否则为无牌驾驶。行政区域内的号牌有效期为7-15天,如果因为牌照制作周期的问题导致无法下发正式牌照的话,是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临时牌照的,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3次。
拿到临时牌照要及时悬挂,摩托车是一张临时牌照,要悬挂在车辆尾部牌照架位置,好了可以合法上路了,至于骑多少公里,没有任何限制!那么摩托车临时牌照是否有限制不得超过500公里行驶里程呢?答案显然是没有公里数限制的。
灵魂拷问四:摩托车故意污损号牌会怎么样
摩托车故意污损号牌是如何处罚的,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