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昌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钟凤 发布时间:2015-07-24 10:39:57
江西法院网讯 萍乡一男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当日发现漏罪又被刑事拘留。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见一辆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安源区高坑镇茶园村高铁桥墩下且无人看守,两人便心生窃意。由吴某某剪断丝尾子,两人用皮带连接李某某骑来的摩托车与盗窃来的摩托车,一起将车拖离至高坑镇一摩托车修理店更换了丝尾子。事后李某某与吴某某将摩托车卖掉,平分赃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圣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同案人吴某某未到案,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李圣高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圣高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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