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淄博市**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镇**村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摩托车前部左侧与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侧右部发生碰撞,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逆时针旋转右侧倒地停止,张某乙摔落于东半幅路面内,与此同时,李某某驾驶的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其左侧车轮碾压倒地的张某乙,致张某乙死亡。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对其询问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2020年12月14日,经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张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在交强险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张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张某乙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邹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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