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9月7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的交通肇事案。
2015年12月15日8时50分许,邓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奥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闫某驾驶的捷达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达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邓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闫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邓某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肢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另查明,该捷达车在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各项费用12万元;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2260.88元,合计21226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