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9年12月份,家住马铺镇马庙村的马某曾因犯销赃罪被公安机关打击,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马某出狱后,本应该洗心革面本分做人,但是事情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马某出狱后不久,重操旧业,先后多次与“道上”的朋友联系,于2006至2013年期间,帮助盗窃分子“老四”“老五”将被盗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以低于市场价销往鹿邑县及周边县市,从中谋利,充当着销赃者的角色。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鹿邑县公安局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的开展,宋河派出所所长杨建功对历年的积案进行梳理时,这位销赃者进入了他的视线,发现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且该人在逃。杨所长一方面安排民警不间断到马某家中进行抓捕。一方面利用政策攻心,敦促其投案自首。经对马某军家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马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马某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鹿邑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更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