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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辖区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维护辖区秩序稳定,特制定本控制程序。
第2条 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车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管理。
第3条 辖区摩托车、自行车实行统一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
第2章 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管理
第4条 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第5条 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车主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第6条 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第7条 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第3章 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第8条 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辆管理人员的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第9条 车辆管理人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由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第10条 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第11条 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辆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第4章 摩托车、自行车日常管理
第12条 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13条 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14条 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15条 长期存放无人使用的车辆,且未缴保管费达三个月以上者,由车辆管理人员清出,不再负保管责任。
第16条 外来摩托车、自行车进入辖区,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17条 无执照的摩托车、自行车丢失,物业管理处概不负责。
第18条 车辆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第5章 附则
第19条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制定,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
第20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